姓名:周秀梅
居民身份证:4414241961********
住址:广东省梅州市*********
我单位对你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一案立案调查。我单位于2025年3月11日作出了《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横栏罚字[2025]第1-011号),对你处罚款人民币五万圆整(¥50000.00),并于2025年3月24日对你送达以上行政处罚决定书。
你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现催告如下,你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缴纳罚款人民币五万圆整(¥50000.00)。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送达《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中横栏罚催字[2025]第1-02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和《生态环境处罚办法》第五十九条,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我单位领取该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催告书有异议,你可自公告期满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材料,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材料,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3日
联系单位:中山市横栏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地址: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南路39号二楼
联系人:张先生、黄小姐
联系电话:0760-87661812
附件: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中横栏罚催字[2025]第1-0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