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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中横栏罚催字[2025]第1-027号)送达公告

信息来源: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5-06-13 分享:

姓名:周秀梅

居民身份证:4414241961********

住址:广东省梅州市*********

我单位对你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一案立案调查。我单位于2025311日作出了《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横栏罚字[2025]1-011号),对你处罚款人民币五万圆整(¥50000.00),并于2025324日对你送达以上行政处罚决定书。

你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现催告如下,你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缴纳罚款人民币五万圆整(¥50000.00)。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送达《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中横栏罚催字[2025]1-02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和《生态环境处罚办法》第五十九条,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我单位领取该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催告书有异议,你可自公告期满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材料,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材料,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2025613

联系单位:中山市横栏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地址: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南路39号二楼

联系人:张先生、黄小姐

联系电话:0760-87661812

附件: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中横栏罚催字[2025]第1-0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