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执照名称:中山市领族灯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WW7R17U
法定代表人:王克祥
住所:中山市横栏镇贴边村茂圣东路**号星棚**层之**
由本单位立案调查你单位涉嫌生产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3C认证)的三无产品一案,已经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本机关(单位)于2024年1月16日对中山市领族灯饰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3C认证)的三无产品立案调查。2024年6月3日,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人提供的违法线索,依法对位于中山市横栏镇贴边村茂圣东路22号星棚首层之一的中山市领族灯饰有限公司的住所进行检查,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在现场出示身份证及营业执照接受检查,并签收相关执法文书,检查情况如下: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王克祥现场承认被举报的名为“现代简约楼梯吊灯北欧水晶”的吊灯和名为“现代简约吊灯客厅灯网红轻奢法式长线卧室主灯餐厅灯月球满天星灯”的吊灯是其单位通过淘宝网店销售的;执法人员现场对你单位的生产车间及仓库进行检查,未发现上述产品;你单位现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的3C证书及对应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你单位现场承认上述产品或包装上未标注联系电话等主要产品信息;执法人员与法定代表人共同登录名称为“领族灯具旗舰店”和名称为“领族灯饰工厂总店”淘宝网店,核实违法线索所涉及的订单信息,并进行截图。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及现场检查情况,你单位涉嫌生产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3C认证)的三无产品。
2024年11月6日,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法定代表人王克祥进行询问调查,其介绍自己的身份情况及你单位的注册登记情况;交代你单位未能提供涉案线上平台上销售的名为“现代简约吊灯客厅灯网红轻奢法式长线卧室主灯餐厅灯月球满天星灯”及“现代简约楼梯吊灯复式楼中楼旋转loft网红水晶轻奢长线灯具”的灯具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及对应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其承认你单位销售的该两款灯具的产品外包装上均无标注产品名称、厂址、规格型号、合格证、3C标识等主要产品信息;交代你单位于2024年4月上旬开始生产“现代简约吊灯客厅灯网红轻奢法式长线卧室主灯餐厅灯月球满天星灯”的灯具共12盏用于销售,生产总成本600元,销售标价216元/盏,销售了12盏,实际销售额897.17元;于2024年4月上旬开始生产“现代简约楼梯吊灯复式楼中楼旋转loft网红水晶轻奢长线灯具”的灯具共5盏用于销售,生产总成本1000元,销售标价516元/盏,销售了5盏,实际销售额1270元,按其销售价计算,你单位经营的上述产品货值2167.17元及违法所得567.17元,我单位予以认可。
经核查,你单位在未取得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及对应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的情况下,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的灯具。你单位销售未取得强制性认证(3C)认证的灯具违法经营额2167.17元及违法所得567.17元。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于2024年6月3日被查获。
以上事实有《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现场笔录》、《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询问笔录》、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证据资料、广东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知书》(粤中横栏市监责字〔2024〕6-085号)、送达回证、中山市领族灯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王克祥身份证复印件、网店后台销售记录截图等证据证实。
你单位生产销售的灯具产品及外包装上没有标明产品名称、厂址、规格型号、合格证、3C标识等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你单位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的灯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规定。
你单位曾于2024年10月9日因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3C认证)的三无产品违法行为被作出过行政处罚,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单位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裁量档次为从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本单位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的行政处罚:
一、罚款4334.34元;
二、没收违法所得567.17元。
因无法向当事人直接或邮寄送达《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粤中横栏罚告字〔2025〕第4-057号),现向你发布公告,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本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联系人:梁容生(191211*****)、梁培南(191211*****)
联系电话:0760-87668021
单位地址: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南路39号二楼
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2025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