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姓名:周光财(原中山市横栏镇周德养生馆经营者)
居民身份证:522528196709******
住址: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
本单位于2024年6月18日对当事人周光财经营的原中山市横栏镇周德养生馆涉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立案调查。2024年6月5日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中山市横栏镇茂辉工业区(贴边)益辉四路3号A栋首层之二的场所进行检查,该场所大门上方挂有“苗家青草堂祖传秘方、云贵苗家火罐疗法等”字样的招牌,大门前摆放“苗家青草堂祖传秘方云贵苗家火罐疗法等”字样标语的广告牌;现场检查该场所约10平方米,店内墙上挂着云南彝家纯中药、风湿关节、类风湿关节、癫痫病、盆腔炎等疾病字样的宣传海报,海报内可见麻疹样药疹、脓包型银屑病等皮肤病图片。店内可见一个5层货架,每层货架上均摆满了用透 明塑料罐子装的各类未见标签的中草药;店内可见一隔帘,隔帘内摆放一张按摩床和一张桌子,桌子上摆放着消毒棉球、火罐、酒精和一些用白色无标签瓶子。该店负责人金仕琼现场向执法人出示了该店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55******) 及其本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03196301******)。
2024年1月15日,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依法对投诉人开展询问调查,其介绍自己身份信息情况及于2024年1月1日在中山市横栏镇周德养生馆治疗右肩膀酸痛的治疗过程及治疗费用,投诉人介绍治疗过程中在左后颈部位进行注射上药等治疗情况,投诉人反映治疗完后,胸部背部有不适,2024年1月5日到中山市古镇人民医院检查,并提供了住院治疗病例材料。
2024年6月13日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依法对中山市横栏镇周德养生馆经营者周光财开展询问调查,其介绍了身份信息及中山市横栏镇周德养生馆经营情况,并承认投诉人于2024年1月1日在中山市横栏镇周德养生馆治疗的事实,并介绍了用粉刺针帮投诉人右肩膀酸痛处刺破皮肤放血的治疗过程及治疗费用,并承认场所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诊所备案凭证》,本人也都没有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等相关医学证书。
经核查,周光财经营的原中山市横栏镇周德养生馆未取得《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擅自执业,上述违法行为于2024年6月5日被我单位查获。投诉人的治疗费1240元已退还。周光财(原中山市横栏镇周德养生馆经营者)于2024年8月15日签收《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原中山市横栏镇周德养生馆于2024年8月16日注销了营业执照。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协助调查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投诉人、周光财的《询问笔录》各一份、金仕琼的《授权委托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证据复制(提取)单、投诉人、周光财及金仕琼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中山市横栏镇周德养生馆的《营业执照》照片、周光财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投诉人提供的中山市古镇人民医院就诊的病历本、住院记录及收费票据等材料、周光财的医师信息查询、金仕琼提供盛装粉刺针的手机图片、商事登记机读档案查询件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的规定。
本单位于2024年8月15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要求听证权利,对此,你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的规定。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按照《广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条,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未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确定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从轻。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规定。鉴于原中山市横栏镇周德养生馆在办案期间被注销,本机关(单位)决定对经营者周光财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
2. 因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横栏罚字〔2025〕第3-00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我机关(单位)领取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公告期满后六十日内向中山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公告期满后六个月内直接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行政处罚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我机关(单位)将申请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2025年6月3日
联系单位:中山市横栏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地址: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南路39号二楼
联系人:张先生、李先生
联系电话:0760-87668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