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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中横栏催告字〔2025〕第7-001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5-05-26 分享:

当事人:

营业执照名称:中山市鸿磊纸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CAC12D58

经营者:谢燕兵

经营场所中山市横栏镇贴边村三队东路内街100号首层之一

中山市鸿磊纸品厂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本机关(单位)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于2025214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横栏罚字〔2025〕第7-001号),已于202539送达你单位,要求你单位于15天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各网点、广东非税收缴一体化系统,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一、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单位)提出。

二、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由于使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中横栏催告字〔2025〕第7-00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我单位领取《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中横栏催告字〔2025〕第7-001)。

特此公告。

联系人:梁容生(19121******)、梁培南(19121******)

联系电话:0760-87668021

单位地址: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南路39号二楼

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2025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