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周海容
居民身份证:5102271976********
住址: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建山镇***********
经本单位调查核实,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中山市海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灯饰配件生产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已于2021年10月投入生产。周海容是中山市海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环保负责人,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以上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内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我单位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中横栏罚听告字[2025]第1-03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九条,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我单位领取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2025年5月8日
联系单位: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联系地址: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南路39号二楼201室
联系人:张先生、李先生联系电话:0760-87661812
附件:1.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中横栏罚听告字[2025]第1-0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