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理人:孔海彬
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419**********
住址: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鹅湖镇**村
联系电话:1522044****
案由:工资支付
认定的事实:你在承包尚意文创园A栋7至13楼油漆装修项目中拖欠李某某2024年12月至2025年1月期间工资5380元、拖欠石某2024年12月至2025年1月期间工资2460元、拖欠韦某某2024年12月至2025年1月工资期间11880元,拖欠郑某2024年12月至2025年1月工资期间2140元,共计21860元。
上述事实有《尚意文创园A栋7至13楼油漆装修项目承包合同》、《尚意文创园A栋7至13楼油漆装修项目尚未支付工人工资表》和《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询问笔录》等资料为证。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五十三条的规定,我镇给予下列行政处理:责令你支付李某某、石某等4名劳动者2024年12月至2025年1月期间工资21860元。
你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镇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2025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