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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粤中横栏罚告字[2025]第10-002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5-05-08 分享:

名称:中山市聚佳灯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303820153L

法定代表人:林全禹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环镇北路****号楼第**

经我机关(单位)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劳动用工违法行为:

你(单位)主要从事灯饰配件加工项目存在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的规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的规定。我单位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粤中横栏罚告字[2025]10-00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我机关(单位)领取该行政处罚告知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中山市横栏镇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特此公告。

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202558

    联系单位:中山市横栏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地址: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南路39号二楼

    联系人:张先生、黄小姐联系电话:0760-87661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