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营业执照名称:中山市横栏镇0715美发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54JT5T1J
经营者姓名:刘春耕
居民身份证:4223011987********
经营场所:中山市横栏镇贴边村东边路55号**楼**铺
因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本机关(单位)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于2025年2月11日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横栏罚字〔2025〕第8-004号),已于2025年3月26日公告送达当事人,要求当事人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按照《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1000元交至指定银行各网点或者广东非税收入收缴一体化系统(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当事人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单位)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由于使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中横栏催字〔2025〕第8-00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梁容生(1912119****)、梁培南(1912119****)
联系电话:0760-87668021
单位地址: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南路39号二楼
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2025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