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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横栏罚字〔2025〕第2-013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5-04-29 分享:

当事人:

姓名:欧启文

证件类型及号码:身份证4420001976********       

住址:广东省中山市************

姓名:欧启华

证件类型及号码:身份证4420001972********        

住址:广东省中山市************

20241127日对欧启文、欧启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立案调查。经核查,当事人欧启文、欧启华于2020年间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主管部门的报建批复,在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北路191号【证号:国(****)易17****】实施建设行为,违法建设了2处厂房屋面天面棚(建设面积分别为384.13平方米和755.95平方米)、16层户外电梯115.61平方米、1幢框架结构3层厂房1534.99平方米、1幢框架结构1层保安室9.08平方米,违法建筑面积为2799.76平方米,违法建筑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况。

以上事实有《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现场勘验笔录》、《影像资料证据》、《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询问笔录》、中山市自然资源局第二分局《关于协助提供欧启文、欧启华土地房产等信息的复函》、《中山市建设项目监督审查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本单位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中横栏罚告字2025〕第2-008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当事人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中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2014.1.1)》中第二方面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第二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行为中第(一)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的规定,确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起十五日内拆除无规划报建的2799.76平方米违法建筑物(2处厂房屋面天面棚、16户外电梯、1幢框架结构3层厂房、1幢框架结构1层保安室)

由于使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横栏罚字〔2025〕第2-01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我单位领取《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横栏罚字〔2025〕第2-013号)。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通过中山市掌上行政复议微信小程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强制执行。


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