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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中横栏罚催字[2025]第1-013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5-04-21 分享:

  罗海燕(原中山市横栏镇俊城灯饰配件加工厂经营者 中山市横栏镇俊城灯饰配件加工厂于2024年3月29日核准注销)

  居民身份证:51022719**********

  住址:重庆市潼南区群力镇白兔村***号附**号

  因中山市横栏镇俊城灯饰配件加工厂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本单位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中山市横栏镇俊城灯饰配件加工厂于2024年3月29日核准注销,你作为中山市横栏镇俊城灯饰配件加工厂的经营者,应承担行政处罚责任,本单位于2024年8月29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横栏罚字[2024]第1-063号),已于2024年10月17日送达你,要求你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各网点或者广东非税收入收缴一体化系统(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而你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你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单位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恺琦、李培顺

  联系电话:0760-87661812

  单位地址: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南路39号二楼

  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2025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