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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横栏罚字〔2024〕第2-43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4-10-15 分享:

当事人:

姓名:李伟

居民身份证:412829198504******

住址:河南省正阳县彭桥乡彭桥村李庄***

202475日对李伟涉嫌无照流动经营立案调查。202474日,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依法在中山市横栏镇富庆一路为斌门诊旁进行执法巡查,发现当事人使用小货车在上述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卖西瓜),检查时当事人在现场配合执法检查,出示了身份证证件接受检查并签收相关法律文书,当事人的经营者现场不能出示营业执照。经调查,发现当事人于 202474日,在中山市横栏镇富庆一路为斌门诊旁未领取营业执照使用小货车从事无照流动经营活动(卖西瓜)。

以上事实有《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现场检查笔录》一份、《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询问笔录》一份、《证据资料》两张、《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协助调查通知书》一份、《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当事人李伟《身份证复印件》一张、《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第五条 “从事生产、销售、服务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本单位依法20249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粤中横栏罚告字〔2024〕第2-43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告知期限届满,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城市管理类)》第四类工商行政管理类第4点的规定,使用小汽车、货车、面包车等四轮以上机动车从事无照流动经营,初次违法,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以2000元罚款,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处罚裁量档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圆整(¥2,000.00)的行政处罚。

由于使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横栏罚字[2024]2-4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我单位领取《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横栏罚字〔2024〕第2-43号)和《广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各网点或者广东非税收入收缴一体化系统(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20241012

    联系单位:中山市横栏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地址: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南路39号二楼

    联系人:先生、先生

    联系电话:0760-87668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