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版 长者助手
您当前的位置: > >公告公示

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粤中横栏罚告字[2024]第10-003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4-04-16 分享:

  名称:中山市旺佳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068542535Y

  法定代表人:覃广飞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北路**号之**、**楼 

  经我机关(单位)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劳动用工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北路78号之一、1-6楼经营,主要经营娱乐场所,你(单位)存在娱乐场所招用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娱乐场所不得招用未成年人;招用外国人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的规定。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的规定。我单位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圆整(¥45000.00)。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 粤中横栏罚告字[2024]第10-00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我机关(单位)领取该行政处罚告知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中山市横栏镇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单位)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2024年04月16日

  联系单位:中山市横栏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地址: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南路39号二楼

  联系人:张先生、黄小姐    联系电话:0760-87661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