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名称:中山市横栏镇行荣五金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BMQ4A543
经营者姓名:马荣英
居民身份证:522427*************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贴边村利源围贴边综合楼第**栋首层之**
经我机关(单位)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贴边村利源围贴边综合楼第一栋首层之五从事五金加工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于2022年6月1日投入生产。
以上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 万元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决定书》(粤中横栏责改字[2023]第1-67号),责令你(单位):
1.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一百九十日内办理相关环保手续,未取得相关环保手续前,不得投入建设和生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我机关(单位)领取该责令改正决定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2024年02月07日
联系单位:中山市横栏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地址: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南路39号二楼
联系人:张先生、黄小姐
联系电话:0760-87661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