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名称:中山市煜茂建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FU3B
法定代表人:龚勋
地址:中山市横栏镇******号第*栋**楼之***
2023年3月28日对当事人中山市煜茂建筑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立案调查。经核查,当事人于2016年11月至2017年11月,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相关规划报建批复文件,在中山市横栏镇乐丰四路6号(所在用地不动产权证证号:粤(2017)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2****4号)建设了26幢12层钢筋混凝土结构住宅,总违法建设面积为67148.11平方米,该26幢住宅没有建设地下室,均建设了桩基础。根据中山市自然资源局的监督审查意见,认为以上违法建筑物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需要建设单位按整改方案图纸对现场进行整改、行政处罚后,并与镇政府签订使用《中山市横栏镇工业用地规划论证报告》成果的项目履约监管协议,方可补办规划报建手续。2023年5月18日,本单位对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粤中横栏责字〔2023〕第2-40号),责令当事人在2023年6月19日前改正违法行为,按照中山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整改方案及图纸对违法建设现场进行整改,并于2023年6月29日前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当事人逾期未对违法建设现场进行整改。
以上事实有《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现场勘验笔录》、《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询问笔录》、《影像资料证据》、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中山市建设项目监督审查意见书》、宗地图、房产分户图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本单位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中横栏罚听告字〔2023〕第2-40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当事人于2023年9月20日申请听证,本单位于2023年10月12日组织公开听证,经过听证后认为你(单位)的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按照《中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2014.1.1)》中第二方面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第一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行为”,第(三)项第1点“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违法建设进行罚款的,罚款数额为建设工程造价的5%至10%,第(3)点建设工程完全没报先建的,按A=10%,最高限度进行处罚。”的规定,确定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从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按照造价的10%、中山市各建筑类型建筑单方造价表2017年7-12月住宅、商住楼(含基础,不含室内精装修)单方造价规定,决定给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罚款人民币壹仟肆佰壹拾贰万壹仟贰佰肆拾柒元伍角(¥14121247.5)。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横栏罚字〔2023〕第2-4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我机关(单位)领取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各网点或者广东非税收入收缴一体化系统(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