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张荣霞
居民身份证:4129311***********
住址:河南省新野县前高庙乡王祠堂村*******号
经我机关(单位)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中山市横栏镇中横大道6号第四栋厂房之二经营的中山市横栏镇新豫龙五金加工厂从事五金加工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于2022年4月底增加锌合金熔融工序并同月投入生产。
我机关已于2023年09月27日邮寄送达《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中横栏罚听告字[2023]第1-034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机关(单位)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申请。
以上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我机关(单位)根据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圆整(¥210,000.00)。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横栏罚字[2023]第1-03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我机关(单位)领取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公告期满后六十日内向中山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公告期满后六个月内直接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行政处罚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我机关(单位)将申请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1日
联系单位:中山市横栏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地址: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南路39号二楼
联系人:张先生、黄小姐
联系电话:0760-87661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