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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粤中横栏罚字[2023]第5-009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3-06-12 分享:

中山市横栏镇聪梦灯饰厂:

本机关(单位)于20230313日对你(单位)使用、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立案调查。现查明,你(单位)存在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行为(202332日,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开展检查,并在单位现场负责人罗德识的陪同下进行检查。单位是一家五金加工企业,生产工序为清洗-挂件-喷涂-烘干。使用的化学品有各类油漆、烤漆稀释剂、喷涂粉末等。单位在车间右侧设置了一个化学品仓库,仓库内存放各类20kg/桶的油漆50多桶(部分为空桶)、3180kg/桶的烤漆稀释剂(均未满桶,约存放三分之一量),现场存放调漆用的手动搅拌机、称重秤等调漆工具。执法人员要求单位提供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使用的化学品中文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购销单据等资料。单位提供了以下资料:1、营业执照;2、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3、部分油漆(改性热固性丙烯酸)及烤漆稀释剂等化学品的中文安全技术说明书。现场检查发现以下问题:1、危险物品未分类、分开存放;2、存放危险化学品场所未设置化学品周知卡;3、危险化学品仓库场所内危险物品存放未采取防流散措施;4、危险化学品仓库内使用非防爆的电气设备;5、在存放油漆的场所内进行调漆操作;6、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7、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单位向提供了所使用及存放的油漆(改性热固性丙烯酸)及烤漆稀释剂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证实改性热固性丙烯酸、烤漆稀释剂闭杯闪点分别为21℃、40,按照《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该物品为含易燃溶剂的合成树脂、油漆、辅助材料、涂料等制品[闭杯闪点≤60]2828)属危险化学品

以上事实有有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2份;现场检查照片25张;单位经营者孙艳红、厂长罗德识询问笔录各1份;执法人员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回执》1份;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单位提交的油漆(改性热固性丙烯酸)及烤漆稀释剂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1份;单位提供的《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规定

本机关(单位)202352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中山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22年版)(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标准(序号262.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处罚裁量档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的规定,本机关(单位)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叁万圆整(¥300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各网点(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中横栏罚字[2023]5-00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我单位领取该行政处罚决定,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202368

 

 

    联系单位:中山市横栏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地址: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南路39号二楼

    联系人:先生、梁先生

    联系电话:0760-87660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