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执照名称:中山市横栏镇伟海照明电器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
经营者:冉隆海
身份证:5130301972********
经营场所: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北路118之一第一栋3楼之一
由本单位立案调查你单位涉嫌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一案,已经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2022年11月17日,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位于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北路118之一第一栋3楼之一的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检查时,你单位的经营者在现场向执法人员出示了营业执照和身份证接受检查。经检查,发现你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2021年的年度报告,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涉嫌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行为。
2022年11月18日,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的经营者(冉隆海)进行询问调查,其承认你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2021年的年度报告的违法事实。
经核查,你单位未按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通过纸质方式报送2021年年度报告,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于2022年11月17日被查获。
以上事实有《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经营者冉隆海的《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询问笔录》一份、《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证据资料》三张、企业年度报告信息的截图、经营者冉隆海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中山市横栏镇伟海照明电器厂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属于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行为。
鉴于你单位已于2022年11月17日补报送2021年的年度报告,改正违法行为。根据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确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从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600元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向你单位直接或邮寄送达《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粤中横栏罚告字〔2022〕第4-296号),现向你单位发布公告,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本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联系人:梁容生(1912119****)、梁添根(1912119****)
联系电话:0760-87668021
单位地址: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南路39号二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