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梁仁华
居民身份证:3624******
住址:江西省吉安市******
姓名:李守铅
居民身份证:3624******
住址:江西省吉安市******
姓名:梁金招
居民身份证:3624******
住址:江西省吉安市******
姓名:郭桂兰
居民身份证:3624******
住址:江西省吉安市******
经我单位调查核实,梁仁华、李守铅、梁金招、郭桂兰(以下简称你们)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我单位于2022年4月27日对你们无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们于2021年10月15日在中山市横栏镇涌横路(横栏镇与大涌镇交界处)无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
本单位向你们公告送达《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中横栏罚听告字[2022]第1-14号)之后,你们未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又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经审查,你们以上行为是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我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根据你们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并对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4.26裁量标准:
对你们处罚款人民币一百八十五万元。
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我局领取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限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交纳罚款,现金或刷卡交纳罚款的,持《中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工、农、建三家银行中山市范围内任何一个网点交纳罚款并从银行领取《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转账交纳罚款的,按照《转账须知》中的转账流程办理;你们是否已经交纳罚款以《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为准。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单位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天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山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单位将依法申请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单位: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联系地址: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南路39号2楼203室
联系人:张先生、梁先生
电话:0760-87668021
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