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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2-06-30 分享:

当事人:

名称:广东利和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定丰

身份证号:440923**********7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Q69X 

住所:中山市东区银通街**号利和公寓******房之一

本单位于2022331黄锦辉住宅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立案调查。202189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中山市横栏镇新丰村的施工工程项目(黄锦辉住宅工程)进行执法检查。检查时,建设单位麦妹在现场向执法人员出示了身份证接受检查。经核查,黄锦辉住宅于2020827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44*********1827号),但未办理施工报建手续擅自开工,且施工过程中造成一人受伤,伤者立即送往横栏医院治疗。

2022324日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邱定丰和实际负责人梁丽明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邱定丰表示广东利和建设有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是梁丽明,不清楚黄锦辉住宅由谁建设,不清楚广东利和建设有限公司与建设单位麦玉妹签订黄锦辉住宅的施工合同,不清楚该工程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就擅自施工,不清楚202189日该工程发生事故的具体情况;实际负责人梁丽明交代其是广东利和建设有限公司的负责人,交代广东利和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与建设单位麦玉妹签订施工合同,工程价款为1380000元,其表示不清楚该住宅是否已取得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报建手续,并交代事故发生的经过:202189日上午,伤者是施工工人李华全,当日李华全购买使用一部简易的物料提升机独自将瓷板从1楼运送至4楼,由于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带和安全帽,李华全在4楼进行瓷板卸货作业时失足从4楼电梯井坠落至1楼地面,李华全受伤后立即送往横栏医院治疗,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该工程已拆除排栅,主体竣工处于装饰阶段,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经查明,你单位建设的黄锦辉住宅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工程价款1380000元,施工期间于202189日发生事故,现场施工工人作业时失足从4楼电梯井坠落至1楼地面,受伤后立即送往横栏医院治疗,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于 202189日被我单位查获。

以上事实有《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建设单位麦玉妹的《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询问笔录》一份、施工单位法人代表邱定丰的《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询问笔录》一份、施工单位负责人梁丽明的《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询问笔录》一份、《影像资料证据》一份、《中山市横栏镇四沙小学东门对开在建工地8·9”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规定。

本单位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粤中横栏罚告字[2022]2-38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告知期限届满,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根据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第(四)款“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2020年版)》B308.12“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对施工单位处1.2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的规定,确定你单位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一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停止施工。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2020年版)》B308.12“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对施工单位处1.2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为

一、罚款壹万伍仟圆整¥15000

二、通报本次不良行为。

因无法向当事人本人直接或邮寄送达《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横栏罚字〔2022〕第2-38号),现向你发布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我机关(单位)领取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各网点或者中山市非税收入管理系统(详见《中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2022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