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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粤中横栏罚告字〔2021〕第4-157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2-01-05 分享:

营业执照名称:中山市丽象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20RUW46

法定代表人:冼玉娟

住所: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北路***号第*****号房

由本单位立案调查你单位涉嫌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一案,已经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202196日,中山市丽象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会计到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横栏分局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经核查业务系统,你单位分别于202141日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202176日因未按规定公示2020年的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执法人员和你单位的会计共同对你单位位于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北路133号第37305号房的住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大门紧闭,你单位的会计称你单位已不再该地址经营。根据检查情况,你单位已于202192日补公示2020年的年度报告,你单位因未按规定公示2020年的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属于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被委托人符顺的《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询问笔录》一份、《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证据复制(提取)单》两张、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1715日在中山日报刊登的“关于对未年报的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公告”的截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年度报告管理”的截图、法定代表人冼玉娟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委托人符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中山市丽象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1日至6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商事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及时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属于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的行为。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确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从轻。

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给予下列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单位拟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为罚款5000元。

因无法向你单位直接或邮寄送达《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粤中横栏罚告字[2021]第4-157号),现向你单位发布公告,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告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联系人:汤景燊(T447495)、梁添根(T228991)

联系电话:0760-87668021

单位地址: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南路39号二楼

 

 

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2022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