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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横栏罚字[2021]第3-021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1-12-22 分享:

当事人:

姓名:于建华

居民身份证:360428************

住所: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和合乡**村**湾**号

经营场所:中山市横栏镇三沙村接庆一街38号首层之三

本单位于2021年05月31日对当事人于建华非医师行医立案调查。2021年5月25日,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中山市横栏镇三沙村接庆一街38号首层之三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检查该场所大门挂有“口腔护理品”字样的招牌,该场所大约10平方米,现场一名身穿白色短袖上衣的男子自称名字叫于建华,为该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在为一名自称名字叫李小川的男子使用牙科综合治疗机进行治疗。当事人于建华在现场配合执法检查,但未能出示《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及未能出示该场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经核查,当事人于建华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于2021年2月21日开始在中山市横栏镇三沙村接庆一街38号首层之三的经营场所为患者开展牙科诊疗活动,共收取患者诊疗费用1200元,属于非法行医行为。

以上事实有《中山市卫生监督投诉举报处理情况登记表》、《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现场检查笔录》、对于建华询问时制作的《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询问笔录》、对李小川询问时制作的《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询问笔录》、中山市公安局横栏分局四沙派出所在全国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并打印的于建华个人信息、李小川的身份证复印件、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证据复制(提取)单、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决定书)(粤中横栏卫监先登字[2021]010号)、于建华的医师信息查询打印件、收款收据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规定,属于非医师行医行为。

本单位于2021年9月28日在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网站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中横栏听告字[2021]第3-021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根据《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五十条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视为送达。现告知期限届满,当事人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按照《中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2项的规定,确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从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罚款10000元;

二、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

三、没收牙科综合治疗机1台、压缩机1台、一次性口腔器械组合包8包、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5ml/支)72支、咬合纸(已开封)1盒、模型蜡(已开封)1盒、聚羧酸锌水门汀(15ml/瓶)2瓶、聚羧酸锌水门汀(30g/瓶)2瓶、氧化锌丁香酸水门汀(10 g/瓶)2瓶、玻璃离子体水门汀(20g/瓶)1瓶、玻璃离子体水门汀I型(9g/瓶)1瓶、氢氧化钙抑菌材料(10ml/瓶)1瓶。

因无法向你直接或邮寄送达《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横栏罚字[2021]第3-021号),现向你发布公告,根据《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五十条的规定,本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视为送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各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