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姓名:邓秀芬
居民身份证:44090219***********
身份证地址: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金塘镇******组
由本单位立案调查你涉嫌非医师行医一案,已经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2021年8月30日,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中山市横栏镇四沙市场东门对面的临时摆卖点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场所摆放着一张简易折叠桌子,桌子上放着一个简易牌子写有“点痣、牙科”字样,一个粉红色杯子里放有口镜、探针、蜡刀、树脂修整器、齿钳、镊子等器械,桌面放有义齿、义齿基托树脂Ⅱ型Ⅰ类(自凝型,液)、义齿基托树脂Ⅱ型Ⅰ类(自凝型,粉)、造牙树脂等物品。现场发现你正为一名自称叫涂万云的男子进行口腔操作。你向执法人员出示身份证接受检查,但不能出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及该场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021年8月30日,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你及患者涂万云进行询问调查。
经核查,你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
的情况下,于2021年 8 月 30 日上午在中山市横栏镇四沙市场东门对面的临时摆卖点为患者开展牙科诊疗活动,还未收取患者费用就被执法人员查获。
以上事实有《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现场检查笔录》、对邓秀芬询问时制作的《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询问笔录》、对涂万云询问时制作的《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询问笔录》、现场拍摄图片、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决定书)(粤中横栏卫监先登[2021]083001号)、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邓秀芬非医师行医涉案物品清单、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处理通知书(决定书)(粤中横栏卫监先登处[2021]083001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处理清单、邓秀芬的医师信息查询打印件、邓秀芬身份证复印件、涂万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规定,属于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按照《中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2项的规定,确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从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你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罚款10000元;
二、没收口镜1支、探针1支、蜡刀1把、树脂修整器1个、齿钳1把、镊子1个、义齿1排、义齿基托树脂Ⅱ型Ⅰ类(自凝型,液)1瓶、义齿基托树脂Ⅱ型Ⅰ类(自凝型,粉)1瓶、造牙树脂1瓶、樟脑苯酚1瓶、止痛粉1瓶、小白色塑料瓶3瓶。
因无法向你直接或邮寄送达《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现向你发布公告,根据《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五十条的规定,本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汤景燊(T447495)、梁添根(T228991)
联系电话:0760-87668021
单位地址: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南路39号2楼
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2021 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