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彬彬(身份证号:36012419**********):
经查,你(单位)在中山市横栏镇裕祥工业区高巧灯饰内,存放蓝色桶装底固35桶,每桶20公斤;浅灰平漆16桶,每 桶24公斤;孔雀蓝1桶,每桶24公斤;艳绿自流平3桶,每桶25公 斤;艳绿10桶,24公斤每桶;浅绿1桶,每桶24公斤;树脂一桶,每桶240公斤;天拿水1桶,每桶160公斤;不具备危险化学品仓储资质,未按规定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该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中第四部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裁量基准(二十一) 的规定,于 2020 年 08 月 11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栏应急罚﹝2020﹞9号),已于 2021 年 08月 01 日送达你(单位),要求你(单位)于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天 内 ,到指定银行各网点缴纳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单位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单位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中栏)应急执行催告〔2021〕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可到我单位领取该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中山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10月15日
联系单位:中山市横栏镇应急管理局
联系地址: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南路38号4号楼
联系人:黄先生、曾先生
联系电话:0760-876638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