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材料:
(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申请人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如: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等)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广东省居住证(或中山市十六周岁以下暂住儿童随行卡)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单位开具在我市工作满一年以上的统一格式证明(个体工商户提供登记时间一年以上的营业执照);
(五)在我市缴纳社保证明;
(六)我市普通生、借读生学生证明或就读学校开具的就读证明;
(七)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持有机动车行驶证和购买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汽车需提供发票或价值评估书);
(八)村委证明:上年度股份分红状况(针对农业户)
(九)有效期限内中山市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第1、2、8页)
注:上述资料提供家庭人数需与提出积分制公租房申请时的家庭成员数目一致,如有新增家庭成员的,需重新申请住房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