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火炬开发区网站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中山火炬高新区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11-26

    文件:关于印发《中山火炬高新区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频发,中山火炬高新区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的应急处置任务日益艰巨。目前,我区尚未有专门针对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管理办法,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确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等环节缺乏明确的制度依据,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应急抢险救灾工作的效率和效果。为进一步完善应急抢险救灾工作机制,规范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提高我区应对突发事件、保障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的能力,制定了《中山火炬高新区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政策依据

《管理办法》的制定严格遵循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主要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中山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等,确保政策的合法性、合规性和衔接性。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分为总则、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认定、工程组织实施、监督管理、附则5个章节,共计25条,对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全流程管理作出了系统规范,核心内容如下:

(一)总则部分

2条,明确了《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和适用范围。制定目的是完善应急抢险救灾工作机制,规范工程管理,提升应对突发事件能力;适用范围为中山火炬高新区行政区域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区本级财政性资金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确定、审批、建设、管理、监督等活动,清晰界定了政策覆盖的资金范围和管理环节。

(二)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认定

9条,重点规范了认定标准、工程范围、排除情形、认定主体及程序等关键内容,为精准识别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提供了明确依据。其中:

1.认定标准:明确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需满足“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引发”“正在或即将产生严重危害”“必须迅速采取应对措施或短期内完成”3个核心条件,确保认定的科学性、明确性、统一性和必要性。

2.部门职责及分管范围:按行业分类明确了6大类工程的主管部门职责及分管工程范围,包括水利水务、城市管理与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与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领域,同时对特殊工程实行“一事一议”,由区管委会审定后确定主管部门,避免管理盲区。

3.排除情形:明确4类不得认定为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情形,如具有可预见性、可纳入年度计划、危害已控制、日常维护修复等工程,从源头上杜绝随意认定、规避正常审批的不当行为。

4.实施主体:明确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所属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是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是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实施主体,负责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组织实施。

5.认定主体及程序:根据是否成立现场指挥部及项目估算财政投资金额分层次确定认定主体和流程。成立现场指挥部的,由指挥部集体决策;未成立的,400万元以下(含400万元)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区(街道)分管领导确定,400万以上-1000万元(含1000万元)经联席会议审议确定,1000万元以上经联席会议审议后报区管委会确定。同时规定险情紧急时可先行组织紧急避险,24小时内补报,兼顾规范与效率。

6.审议材料:明确需提交工程基本情况说明、应急属性说明材料或必要证明材料(两者应含5名以上行业和应急领域专家意见)、应急管理部门意见等材料,并明确要求项目主管部门在不同阶段的材料提供内容,确保审议的严谨性。

(三)工程组织实施

6条,围绕队伍储备、队伍选取、合同签订、施工管理、工程费用及结算支付等实施环节制定了操作规范,保障工程高效有序推进。其中:

1.队伍储备库建设:要求建立区级应急抢险救灾队伍储备库,涵盖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类型单位,除特殊专业工程外,服务类单位应每种不少于3家,施工单位应不少于6家。储备库实行两年至少一次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2.队伍选取:原则上从储备库中通过随机、摇珠、择优等方式确定参建单位;因应急抢险救灾工程要求特殊,储备库无合适队伍的,按《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程序从库外选取。选取结果需在5个工作日内公示。

3.合同及施工管理: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实施前应签订框架合同,紧急情况下可30日内补签,明确实施主体、工程量、工程费用、工期、结算原则及支付方式等核心条款;施工单位需在项目实施前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措施,强化过程管控。

4.资金管理:工程费用采用“按实计量、合理补偿”原则,包括工程费用和其他费用;财政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实施中可预付金额不超过估算财政投资金额的60%,完工时进度款最高付至估算财政投资金额的80%

(四)监督管理

5条,构建了多维度监管体系,明确各方责任,强化追责追偿机制,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其中:

1.监管职责: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工程全流程监管,财政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审计部门开展审计监督,形成监管合力。

2.质量责任:明确建设、勘察(勘查)、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的质量责任,施工单位需履行保修义务,对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3.责任追究:对违规认定工程、未按要求完成工程造成损失等行为,追究相关单位或负责人责任。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资金追偿:因事故责任引发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所需资金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财政垫付资金需依法追偿,并建立追偿工作机制。

(五)附则部分

3条,明确了政策衔接、参照范围及有效期等内容。国有企业资金项目可参照执行;与上级最新政策不一致的以上级为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为政策落地提供了灵活保障和时间界定。

三、实施意义

《管理办法》的出台实施,对中山火炬高新区应急抢险救灾工作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一方面,通过明确认定标准、规范审批流程、强化队伍建设等措施,确保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有序开展工程建设,提升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另一方面,通过健全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机制,规范财政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应急抢险救灾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