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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炬开发区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3-01-05

  政策文件:关于印发《火炬开发区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图解:《火炬开发区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实施方案》图解


  我区制定了规范性文件《火炬开发区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府〔2021〕113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说明

  我区自2015年印发《火炬开发区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实施方案》以来,先后于2016、2019年修订两次,培育了省、市级农业龙头企业8家(含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3家),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4家。累计奖补国家级项目4个,省级20个,市级12个,按类别分为“主体培育类”20个和“品牌创建类”16个。方案的有效执行为乡村振兴、发展现代农业、广东省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提供坚实依据。因该方案实施范围覆盖原翠亨新区农业经营主体,2021年9月该区域经营主体已移交至翠亨新区(南朗街道)属地管理,同时为更好贯彻落实发展现代农业和都市农业,鼓励支持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夯实第一产业发展基础,现对《火炬开发区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实施方案》(火炬党政办〔2019〕122号)文件进行修订。

  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

  (一)《火炬开发区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实施方案》(中开管办〔2015〕16号)

  (二)《火炬开发区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实施方案》(中开管办〔2016〕133号)

  (三)《火炬开发区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实施方案》(火炬党政办〔2019〕122号)

  (四)《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指导意见》(中府办〔2015〕73号)

  (五)中山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农农规字〔2022〕2号)

  三、文件基本内容

  (一)奖补范围:本方案中申报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在我市合法登记注册(或在市农业局备案)的并在我区(含中山港街道、民众街道)生产经营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二)建设内容及标准

  1.评为市级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获得一次性奖励3万元;评为省级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获得一次性奖励5万元。

  2.评为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获得一次性奖励8万元;评为省级或以上农业龙头企业的,获得一次性奖励12万元。

  3.对由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认定的省级农产品品牌,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事业单位、涉农机构等具有公共管理服务性质的组织,其申报的本区地产农产品在农业农村部成功登记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每个产品奖励10万元。

  4.对通过绿色食品(农产品)首次认证的主体奖励10万元、通过无公害农产品首次认证的主体奖励8万元。通过复审续展或换证的,每个主体奖励3万元,同一主体3年内不重复进行奖励。

  (三)资金管理:

  1.本方案按照属地原则,中山港街道主体奖补资金申报事宜由中山港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及火炬开发区社区工作与社会事务局进行审核发放,民众街道主体奖补资金申报事宜由民众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及民众街道农业农村局进行审核发放。

  2.奖补资金由农业服务中心列入次年年度预算,获奖主体当年提交申请,审批完毕后于次年获得相应补贴奖励。同一项目获市级、省级或更高奖项,补助金额以最高项目补助为准,不重复奖补。同一项目不能重复申请我区相同类别的奖补资金。

  3.出现以下情况中一项的不予发放奖补资金:申请年度内累计出现2次或以上农产品检测不合格情况的;由于农产品质量安全被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的;农业经营主体(种植养殖类)未加入广东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的,及未开展农安信用评价或农安信用评分或评级较低的,未使用广东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或用证不符合实际(如虚假开证,乱开证,不规范开证等)的;申请主体提交资料不完整或不规范,在规定时间内仍未补齐的。

  (四)申报单位在申报奖励时应提交的材料:火炬开发区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补助资金申请表;获奖主体提供有效获奖证明(获奖证明有效期为2年,自颁发之日起算),如项目评审、认定资料(公告、文件等)或证书(牌匾)等证明材料;项目承诺书。

  (五)补助资金发放程序:由申请主体提交相关获奖证书或相关项目的评审、认定资料,并填写申请表,报农业服务中心初审并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交由农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批通过后,交由农业服务中心进行补助资金发放。

  (六)其他事项

  本方案由属地农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本方案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火炬开发区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实施方案》(火炬党政办〔2019〕1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