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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炬开发区关于促进低效工业园改造升级奖励办法》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2-06-02

  政策文件:关于印发《火炬开发区关于促进低效工业园改造升级奖励办法》的通知

  政策图解:图解:《火炬开发区关于促进低效工业园改造升级奖励办法》政策解读


  为推进中山火炬开发区(含民众街道)低效工业园升级改造,特制定了《火炬开发区关于促进低效工业园改造升级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自2022年5月19日起施行。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府〔2021〕113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了激活市场主体改造活力,促进产业项目快速建成投产,火炬开发区管委会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鼓励改造项目,符合条件的改造主体可以申请奖励资金。根据《中山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中府〔2020〕93号)、《中山市旧厂房升级改造实施细则》(中府〔2020〕9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火炬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奖励办法。

  二、主要内容

  《奖励办法》包括七章三十二条,内容包括奖励范围和条件、奖励标准、奖励资金申报方式、奖励发放方式、资金管理和监督内容等。专项奖励适用于中山火炬开发区(含民众街道)(不包括区管委会认定的窈窕、沙边、张家边、东利四个连片工改工片区)范围内的低效工业园全面改造或局部改造的非政府整备改造项目。《奖励办法》对符合条件的改造主体进行奖励。

  (一)《奖励办法》第二、三章明确奖励范围、条件及标准。针对改造项目,设定奖励门槛,年度奖励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改造方案经区管委会审批同意的改造项目,符合相应条件,可享受平整奖励、动工奖励、新建奖励、贷款奖励、亩均效益阶梯式奖励。

  (二)《奖励办法》第五章细化了奖励发放方式。在不突破奖励资金池总量的前提下,按照项目工程开发建设进度,分期分阶段拨付。

  (三)改造项目需与区管委会签订监管协议,若项目在考核期内出现分割转让、租赁(含转租)等情形,改造主体仍对项目的整体产出经济效益承担履约责任,受让方、租赁方等不重复享受本奖励办法。亩均年地方贡献考核期为项目取得综合验收备案后次年起(含)的连续五年,对分期开发项目,以第一期完成综合验收备案后起算整体项目的亩均年地方贡献考核期。

  (四)改造项目逾期超过180个自然日仍未完成综合验收备案的,改造主体需退回按照本奖励办法领取的区级奖励资金;若改造项目未达到亩均年地方贡献考核要求的,按商务协议约定比例退还已取得的本奖励办法的区级奖励资金。

  (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含事项)同时符合其他改造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相关政策和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区工改主管部门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在扣减其他改造扶持政策奖励资金后核算本办法的区级奖励资金,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如何申报奖励资金

  符合条件的改造主体可分期、分阶段、分类型向区工改主管部门提出专项奖励资金申请。具体申报材料包括:

  1、项目改造主体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照复印件;项目改造主体为个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2、项目改造方案、《火炬开发区(含民众街道)低效工业园改造升级奖励资金申报表》;

  3、申领平整奖励的,提供平整土地前后现场对比照片、不动产权登记证(原件备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材料;

  4、申领动工奖励的,提供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复印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等材料;

  5、申领新建奖励的,提供项目相关建设进度证明材料等材料;

  6、申领贷款奖励,提供借贷款合同、贷款发放证明、付息证明和还款结清证明,银行出具关于贷款资金只用于该项目改造并未作其他用途的书面证明等材料;

  7、申领亩均效益阶梯奖励的,按市实施细则要求提供资料;

  8、改造主体与区属公司签订的商务协议。

  9、其他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