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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炬开发区关于连片“工改工”专项奖励资金实施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中山火炬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2-05-17

  政策文件:火炬开发区连片“工改工”专项奖励资金实施办法(修订)


  我区印发并颁布了《火炬开发区关于连片“工改工”专项奖励资金实施办法(修订)》(中开管〔2022〕40号),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说明

  为建设全市发展创新主引擎,打造全国一流高新区,加快推进火炬开发区低效工业园改造升级,我区于2021年10月8日印发了《火炬开发区关于连片“工改工”专项奖励资金实施办法》(中开管〔2021〕107号),中山市人民政府于2022年1月30日印发了《关于促进村镇低效工业园改造升级的若干措施》(中府〔2022〕11号,下简称《若干措施》)。结合我区实际,对《火炬开发区关于连片“工改工”专项奖励资金实施办法》部分条款进行补充完善。现就修订内容作如下说明。

  二、修订主要内容

  (一)增加亩均年贡献考核要求。

  第十二条:改造后项目应当符合火炬开发区产业发展标准,且亩均年贡献不低于商务协议规定要求。

  (二)按“从高不重复”原则,与《若干措施》相衔接。

  第十四条第(五):如果改造主体选择申报区“工改工”专项资金奖励,且符合《若干措施》第八条规定的,改造主体应先申领市财政奖励资金,再申领区财政奖励资金,累计申领标准不超过本条规定。

  (三)针对亩均年贡献的考核,增设关于奖补资金退回的条款。

  1.第二十八条:亩均年贡献考核期为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后连续5年。对分期开发项目,以第一期完成综合验收备案后起算整体项目的亩均年贡献考核期。

  2.第二十九条:亩均年贡献考核期内,亩均年贡献最高两年的平均值未达到商务协议约定,改造主体需按比例退回依照本实施办法领取的奖励资金,但不包括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五)款申领的市财政奖励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