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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火炬开发区科技项目结题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2-05-12

  政策文件:关于印发《中山火炬开发区科技项目结题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图解:图解:《中山火炬开发区科技项目结题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我区制定了规范性文件《中山火炬开发区科技项目结题监督管理办法》(中开管〔2022〕47号)(以下简称“办法”),于政策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府〔2021〕113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背景说明

  为规范区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提升科研项目资金绩效,赋予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经费管理自主权,激发创新能力,营造崇尚创新、勇于突破、激励成功、宽容失败的创新氛围,结合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和我区实际,火炬开发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制定出台《中山火炬开发区科技项目结题监督管理办法》。

  二、文件主要内容

  本办法细化了凡获我区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立项的事前资助类科技项目开展验收结题或终止结题等重要环节的相关组织与管理工作,明确了项目监督管理过程中监管主体的职责,明确了信用管理责任主体、信用评价标准和失信行为惩戒措施等,主要要点如下:

  第一,明确了项目申请验收结题和延期结题的情形和原则。如不能按期完成,需延期结题的,在执行期满前3个月内向区经科局提出延期申请,并在相关延期申请获批后生效。项目延期最多申请2次,每次不超过1年。

  第二,明确了验收结题项目的经费调整原则和专项审计要求。如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项目承担单位可自主调整直接费用中的各项费用,间接费用不可调增,项目总预算经费可以调增或调减,但调减的幅度,一般不得大于原合同书规定总投入经费的20%;如由国家、省、市立项,获得区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配套支持的项目验收结题,参照上级验收结题结果进行后续处理,不再单独组织验收结题,但项目财务审计或经费决算材料必须同步披露区级配套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三,明确了项目终止结题的各种情形。如规定超过合同执行期6个月未提出验收结题申请或者提出验收结题申请后3个月内,验收申请材料质量达不到验收结题评审要求,无法通过区经科局审核的,作终止结题处理。

  第四,明确了项目终止结题后的财政经费处理方式,如主动终止结题的项目财政资金余额部分不再拨付,项目未使用完毕的财政资金,按要求退回区财政部门;被动终止结题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退回全部财政资金。

  第五,明确了项目监督管理方式和原则,如区经科局根据工作需要采用随机抽取和重点选取相结合的方式选择监督检查对象,对于执行期内的项目现场监督原则上不得超过1次,在项目立项满1年后进行;对存在执行进度相对缓慢等情况的项目可增加现场监督频次。

  第六,明确了项目信用评价管理标准,如在区经科局作出追回财政资金处理决定后,未按要求退还财政资金的视为严重失信。对于此前发生的应退财政资金未按要求退回的情形参照本条款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