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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炬开发区连片“工改工”专项奖励资金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1-10-22

  关于印发《火炬开发区连片“工改工”专项奖励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为加快推进火炬区低效工业园区连片升级改造,特制定了《火炬区关于连片“工改工”专项奖励资金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21年10月9日起施行。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府〔2015〕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了激活市场主体改造活力,促进产业项目快速建成投产,创造优质产业载体平台,打造全国一流高新区,建设全市发展创新主引擎,根据《中山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中府〔2020〕93号)、《中山市旧厂房升级改造实施细则》(中府〔2020〕9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火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包括六章三十四条,内容包括总则、奖励范围和条件、奖励的发放方式及时间节点、专项资金申报及审批、资金管理和监督与附则等。专项奖励适用于中山港街道行政区划范围。对区管委会认定的连片“工改工”片区内全面或局部改造为工业用途的项目,对改造主体进行奖励。

  (一)《实施办法》第二章明确奖励对象、条件及标准。针对连片“工改工”片区的项目,设定奖励门槛,设立“奖励资金池”,年度奖励资金实行总量控制,区分全面改造和局部改造,从动工奖励、新建建筑面积奖励、贷款奖励、亩均年贡献奖励四个方面进行奖励。

  (二)《实施办法》第三章细化了奖励发放方式、时间节点及申报审批流程。在不突破奖励资金池总量的前提下,按照项目工程开发建设进度,分期分阶段拨付。

  (三)改造项目必须按约定期限动工竣工,如未能按期完成综合验收备案,每逾期一个自然日,改造主体应按已领取资金总额1‰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80个自然日,区管委会有权取消其申报资格,改造主体除应支付前述违约金外,必须退还已领取的奖励资金。

  (四)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含事项)同时符合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火炬区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如何申报奖励资金

  符合条件的改造主体可分期、分阶段、分类型,向区属公司提出专项奖励资金申请,区属公司拟定项目奖励计划方案,区城市更新部门申请资金预算,组织住建、税务等职能部门审查,经区管委会审定后,向改造主体支付奖励资金。

  具体申报材料包括:

  1、项目改造主体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照复印件;项目改造主体为个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2、《火炬区“工改工”专项奖励资金申报表》。

  3、申领动工奖励,提供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复印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4、申领新建建筑面积奖励,提供项目相关建设进度证明材料。

  5、申领贷款奖励,提供借贷款合同、贷款发放证明、付息证明和还款结清证明;银行出具关于贷款资金只用于该项目改造并未作其他用途的书面证明等材料。

  6、改造主体与区属公司签订的商务协议。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中山火炬开发区住建局

  2021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