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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火炬开发区耕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实施细则》解读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1-09-13

  关于印发中山火炬开发区耕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我区起草了规范性文件《中山市火炬开发区耕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实施细则》,于公布之日起实施。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文件的制定(或修订)背景说明

  为切实保护耕地,保障承担耕地保护任务者利益,确保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努力建设与粤港澳大湾区相匹配的美丽乡村;明确耕地保护主体责任,实行保护责任与财政补贴挂钩制度,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耕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中府办[2019]1号)等文件内容,结合我区实际,形成《中山市火炬开发区耕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实施细则》。

  二、文件主要内容

  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条文中的术语释义、条文的主要内容,制度实施的对象人群,与以往文件规定的变化之处,尤其是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制度调整,其可能带来的影响等情况,相关经济社会活动和行政执法活动具体应当注意的问题等。

  (一)主要工作措施

  我区对承担耕地保护任务的社区和其他责任单位进行经济补偿,按年度发放耕地保护补贴。耕地保护补贴范围是指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每年度土地利用调查所核定的耕地范围,包括划入基本农田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耕地。补贴标准根据省、市下达的标准予以补贴。耕地保护补贴资金来源包括省级财政基本农田保护补贴专项资金以及市、镇财政筹集生态补偿资金,统筹用于火炬开发区耕地保护补贴。

  (二)文件稿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是对于耕地保护补贴资金在本辖区的耕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实施细则中明确区内各部门的责任分工,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落实管理责任。二是对于耕地保护补贴资金使用范围受限问题,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政策执行力度的通知》(粤国土资耕保发〔2017〕7号),将补贴资金的用途放宽至用于村公益公建事业,包括精准扶贫开发、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建设农村公共服务设施、支持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等,以提高资金使用率。

  (三)文件主要内容

  1.制度保障:区管委会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耕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实施细则,明确区内各部门的责任分工,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落实管理责任。

  2.补贴资金分配方式:允许如因下达给对承担耕地保护任务的社区和其他责任单位的市级耕地保护补贴资金数额较小,不方便安排使用的,可经对应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社区)和其他责任单位同意,由区管委会统筹使用。省级基本农田保护补贴仍需按省政策规定直接下达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责任单位。

  3.资金用途: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政策执行力度的通知》(粤国土资耕保发〔2017〕7号),将补贴资金的用途放宽至用于村公益公建事业,包括精准扶贫开发、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建设农村公共服务设施、支持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等。

  4.取消补贴资金的情况: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耕地进行非农建设,且在年度内没有复耕复绿的;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挖塘养殖水产的;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属于耕作轮休外,耕地及基本农田抛荒、荒芜面积超过保护责任面积1%或连片10亩以上,时间超过6个月的;耕地土壤受到严重污染或破坏的。如经检查发现,则取消其当年补贴,并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5.本文件的有效期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至2024年1月31日止。

  三、其他重点内容

  区管委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社区)和其他责任单位应落实耕地保护责任,认真做好耕地保护和违法用地管控工作,严格按要求规范使用和管理资金。耕地保护和违法用地管控工作不到位的,按《中山市火炬开发区耕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实施细则》第七条,取消其当年补贴,并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相关责任单位不按照规定使用补贴资金的,取消责任单位相应补贴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