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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火炬开发区建设用地配套公建设施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1-03-04

  政策文件:关于印发《中山火炬开发区建设用地配套公建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我区制定了《中山火炬开发区建设用地配套公建设施管理办法》(中开管〔2021〕27号,下称《管理办法》),自2021年2月22日起施行。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管理办法》修订背景说明

  我区目前施行的《中山火炬开发区公建配套设施管理办法》(中开管〔2014〕40号,下称《原办法》)于2014年发布,2015年和2016年我市分别出台了《中山市建设用地配套公建设施规划管理暂行办法》(中规通〔2015〕72号)和《中山市建设用地配套公建设施规划管理操作细则》(中规通〔2016〕70号),为适应我区城市建设需要,保障社会公共需求,现对《原办法》进行修订。

  二、《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主要由四章组成:

  第一章为《管理办法》的总则。明确了修订依据、配套公建设施的定义及范围、配套公建设施的行政主管和管理运营单位、工作制度等内容。

  第二章为配套公建设施审核和接收。明确了配套公建设施的配置要求、审核要求、基本(通用)标准、配套公建设施的接收条件和装修标准、产权登记要求、物管费标准等内容。

  第三章为配套公建设施的使用和经营管理。明确了配套公建设施接收后的管理及运营流程、经营单位权责、招租方式及原则、信息化管理要求、产权单位拥有监督权等内容。

  第四章为其他事项。包括配套公建设施工作过程中需上报区管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管理办法》的实施的施行日期与有效期等内容。

  三、《管理办法》的重要修订内容

  (一)对配套公建设施的内容及统计和移交范畴进行了修订。参照《中山市建设用地配套公建设施规划管理操作细则》(中规通〔2016〕70号),将垃圾站、配电房、公共厕所、通讯基站等小区业主共同使用的部分不列入配套公建统计和移交范畴,物业管理用房、业委会管理用房不列入移交范畴。

  (二)明确我区配套公建设施的审核和接收实行联席会议制度。我区于2018年5月4日成立“火炬开发区建设用地配套公建设施审核和接收工作小组”,主要职责为对建设用地配套公建设施审核和接收的组织领导和沟通协调。

  (三)新增我区配套公建设施建设方案的初审责任单位。已明确设施类别等条件的,由区财政局、区城建公司、区自然资源分局及相关功能主管单位进行初审;未明确设施类别等条件的,由区财政局、区城建公司、区自然资源分局进行初审。

  (四)明确使用商铺和住宅抵缴的前置条件。《中山市建设用地配套公建设施规划管理暂行办法》(中规通〔2015〕72号)实施后出让的土地,建设单位须按规划条件配套建设,不可异地配建或使用住宅、商铺抵缴。

  (五)新增配套公建设施基本(通用)标准。主要包括:一楼优先原则、连片原则、交通便利原则、尽量不接收住宅、停车场的移交标准、层高标准。

  (六)新增配套公建设施的移交与接收条件和装修标准。主要包括设施移交前应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项目应完善周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内部应达到相应的装修标准。

  (七)新增配套公建设施物业管理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产权单位、运营单位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后,呈配套公建工作小组审定。

  (八)新增配套公建设施运营和使用过程中的工作流程和相关单位权责。主要包括申请调剂使用的工作流程、设施保修期内外的维修主体及责任、运用信息化平台管理后各单位的权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