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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山火炬开发区旅游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的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0-10-26

  政策文件:中山火炬开发区旅游业发展扶持奖励暂行办法

  政策图解:一图读懂《中山火炬开发区旅游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


  为加快我区旅游业的发展,繁荣旅游经济,调动旅游企业的积极性,鼓励企业开发建设优质的旅游产品,提升我区知名度,根据《中山市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现就相关政策等事宜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6年初中山市经国家旅游局批准,成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全国首批创建单位。2019年2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根据《规划纲要》的意见,粤港澳大湾区将建设宜居宜业宜游的优质生活圈,其中重要的一项规划就是构筑休闲湾区,依托大湾区特色优势,构建文化历史、休闲度假、养生保健、邮轮游艇等多元旅游产品体系,建设粤港澳大湾区世界级旅游目的地。

  二、政策依据

  1、《中山市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文广旅通[2020]2号)。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对评审机构、扶持奖励条件、扶持奖励范围、扶持奖励标准、申请时间、申报材料、相关要求等内容进行了明确和阐述。

  四、相关要求

  (一)项目报备。旅游项目建设前须向区业务主管部门(宣传办)报备。旅行社(含分社)须提前将组织接待游客到火炬开发区酒店(民宿)留宿过夜的旅游团资料向区宣传办报备。接待的酒店(民宿)须做好旅游团入住记录供审核。

  (二)项目单位应当遵章守法,实事求是,如实提供有关数据,不得弄虚作假、骗取扶持奖励。

  (三)项目单位应当诚信经营,不得虚假宣传、欺宰游客。如被游客投诉且经查实的,推迟该项目单位申请扶持奖励的时间一年。如在一年内再次被游客投诉且经查实的,永久性取消该项目单位扶持奖励的申请资格。

  (四)项目单位获得的旅游品牌牌匾(如:国家A级旅游景区、星级酒店、各类荣誉奖项等)必须悬挂在项目单位的显眼位置,不得擅自摘除。否则,将取消该项目单位的扶持奖励申请资格。对已发放的扶持奖励资金,项目单位须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五)款规定予以退回。

  (五)区旅游业发展扶持奖励评审小组对项目单位的申请材料依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严格审核。申请单位应保证其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扶持奖励的,经有关部门调查核实,除退还已获得的扶持和奖励资金外,还须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永久性取消扶持奖励的申请资格。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关企业及有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实施对象及实施范围

  (一)实施对象:项目单位必须在火炬开发区进行企业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税务登记并依法依规纳税(旅行社类除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火炬开发区旅游业发展有促进作用,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在火炬开发区。

  (二)实施范围:

  1.旅游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项目

  旅游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包括旅游咨询服务中心、游客集散中心、生态停车场、慢行街区、旅游厕所、旅游景区标识系统、旅游驿站、旅游公共信息化建设等为游客提供旅游公共服务,公益性强,对提升城市旅游公共服务水平有带动作用的旅游项目。

  2.新业态旅游项目

  新业态旅游项目包括符合国家、省、市旅游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学旅游、体育旅游、创意文化旅游、健康旅游、森林旅游、低空旅游、互联网+旅游、自驾车(房车)营地、民宿等业态新、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具有示范带动全区旅游业发展的实体旅游项目。

  3.旅游项目新建及提升

  包括工业旅游、乡村旅游等旅游项目的新建,及现有景区在丰富产品业态、改善基础设施、弘扬优秀传统等方面有效提升景区品质的项目。

  4.旅游品牌建设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三星级以上酒店评定、广东省或国家旅游主管部门发文并组织评定的省级以上旅游品牌。

  5.组织接待过夜游客的旅行社

  组织游客在火炬开发区内酒店(民宿)留宿过夜的旅行社(含分社)。要求入住酒店的客房数必须达到100间(含)以上(民宿除外)。

  六、重要内容:

  (一)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旅游项目,均须在项目建成并对游客开放、安全运行6个月后,方可提出扶持奖励的申请。

  (二)每年受理扶持奖励的申请时间为7月1日至8月31日,为期两个月,8月31日之后的申请转入下一年度。项目单位须在截止时间前向火炬开发区管委会(宣传办代收)提交申请资料。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扶持奖励

  1.项目单位近3年因违法违规受查处的;

  2.项目单位当年发生旅游伤亡等安全事故的;

  3.项目单位有任何属于“一票否决”相关事项的;

  4.项目单位违反相关部门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属实的。

  七、扶持奖励标准

  (一)旅游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项目

  1.旅游厕所。旅游景区内新建、改建达到AAA、AA级标准的旅游厕所,在项目建成并对游客开放、安全运行6个月后,每个项目分别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

  2.旅游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旅游咨询服务中心、游客集散中心、生态停车场、慢行街区、旅游景区标识系统、旅游驿站、旅游公共信息化建设等项目,达到国家相关等级基本标准的,建成并对游客开放、安全运行6个月后,按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土地及场馆租金除外)的20%给予一次性扶持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新业态旅游项目

  符合国家、省、市旅游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学旅游、体育旅游、创意文化旅游、健康旅游、森林旅游、低空旅游、互联网+旅游、自驾车(房车)营地、民宿等实体旅游项目(以房地产为主的项目不予扶持),在项目建成并对游客开放、安全运行6个月后,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土地及场馆租金除外)的20%给予一次性扶持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旅游项目新建及提升

  工业旅游、乡村旅游等旅游项目的新建,以及现有景区在丰富产品业态、改善基础设施、弘扬优秀传统等方面有效提升景区品质的项目,建成并对游客开放、安全运行6个月后,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土地及场馆租金除外)的20%给予一次性扶持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旅游品牌建设

  1.国家级旅游景区。对首次被评定为国家5A、4A、3A级的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提升级别的,按资金差额给予奖励。

  2.酒店品牌建设。对首次被认定为五星、四星、三星级酒店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提升星级的,按资金差额给予扶持奖励。

  3.创建省级以上旅游品牌。首次被评为国家级、省级旅游品牌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项目在同一级别(国家、省)创建评定中,只给予一次奖励,同级不重复奖励。

  (五)旅行社(含分社)组织游客在我区留宿过夜

  旅行社(含分社)组织游客到我区酒店(民宿)留宿过夜,按每人每晚15元的标准给予旅行社奖励。游客入住酒店的客房数必须达到100间(含)以上(民宿除外)。

  八、相关说明

  本办法是在2017年版《中山火炬开发区旅游产业发展扶持奖励暂行办法(试行)》的基础上进行微调修改,2017年出台的《中山火炬开发区旅游产业发展扶持奖励暂行办法(试行)》因到期,自动废止。

  九、文件期限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至2023年9月28日止。

  

火炬开发区宣传办

                            2020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