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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火炬现代产业工程技术研究院创新中心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中山火炬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08-06

 政策文件:关于印发《中山火炬现代产业工程技术研究院创新中心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我区颁发了《中山火炬现代产业工程技术研究院创新中心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火炬党政办20192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于201911日起施行。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利用行业龙头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的优势科技创新资源,建设行业高水平创新中心,面向我区重点产业,开展行业关键技术、核心技术、共性技术和重大技术攻关项目,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支撑引领产业转型升级,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我区设立了中山火炬现代产业工程技术研究院创新中心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暂行办法,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二、文件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分为六章,共二十六条,包括总则、组织管理、认定条件及程序、扶持标准与方式、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附则。  

(一)总则。阐述制定政策的目的和依据,创新中心的定义及专项资金的用途。  

(二)部门职责。规定专项资金所涉及各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管理职责。  

(三)创新中心认定条件及程序。划分创新中心的类型、对应职能及认定条件,并规定认定的申请及审批流程。  

(四)扶持标准与方式。明确专项资金的扶持标准及资金拨付方式。  

(五)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规定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资金拨付后的合同管理、进度管理、绩效评价、验收管理的方式和要求。  

(六)附则。说明政策解释主体、施行日期。  

 三、文件重点详解  

 (一)创新中心分为区内创新中心和区外创新中心两类。区内创新中心主要依托区内综合实力和创新能力较强的科技型企业建设,具有明确的主攻方向,面向全产业服务,开展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和重大技术攻关、技术转移、成果转化、创业孵化、人才培养等科技创新活动,提供技术咨询、检验检测、设备共享等公共服务。  

区外创新中心原则上主要依托国内双一流大学、广东省高水平建设大学、中科院直属单位的国家级或省级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等科研机构建设,面向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求提供关键领域共性技术攻关、成果转化、科技咨询等科技创新服务。  

(二)专项资金采取“事前资助、分期拨付、滚动支持方式。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的绩效管理,创新中心建设单位每年需要提交进度报告,研究院每年组织专家对创新中心进行年度绩效评价,评价工作实行定量评估与定性评议相结合、书面材料与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专项资金分四期拨付。认定后拨付合同资金总额的25%建设过程中前两年每年根据年度绩效评价情况拨付资金,完成阶段性目标、评价合格的单位,划拨合同资金的25%;评价不合格的单位暂缓拨付下一年度资金,待下阶段目标完成后予以拨付,连续2个年度评价不合格的单位终止后续资金拨付建设期满并经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25%的资金。  

(三)创新中心建设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通过认定的区内创新中心,按照不超过创新中心总投入的50%给予支持,单个创新中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通过认定的区外创新中心,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建设经费支持。  

(四)区内创新中心拨付资金采取专户专账管理。由区经科局选定专项资金监管银行,项目承担单位在专项资金监管银行开设专项资金监管专户,专项资金监管银行根据申报书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拨付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程跟踪。  

 (五)创新中心建设单位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专项资金。违反规定的,区经科局有权取消其三年内申请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