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火炬开发区网站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中山火炬开发区领军及“瞪羚”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中山火炬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08-05

政策文件:关于印发《中山火炬开发区领军及“瞪羚”企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我区修订并颁发了《中山火炬开发区领军及“瞪羚”企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火炬党政办201924号)(以下简称“办法”)。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17825日我区印发《中山火炬开发区领军及“瞪羚”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施行半年后,上级政策调整,原办法部分条款也已不能满足科技创新工作发展的新需要,为此我区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二、政策依据    

1.《中山市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2(中府办〔201826号);  

2.《中山市健康医药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2)》(中府办〔201827号);  

3.《中山市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2)》(中府办〔201828号)等文件精神。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领军及“瞪羚”企业认定标准    

1.领军企业认定标准如下:

 1在我区办理工商及税务登记的制造业企业;

 2上年度销售收入达到30亿元以上(含30亿元)。

2.“瞪羚”企业认定标准如下:

 1在我区办理工商及税务登记;  

 2实行独立核算,经营3年或以上,且近3年销售收入连续实现正增长;  

 3上年度销售收入在2千万元(含2000万元)至10亿元内;

4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

5获得发明专利授权1项及以上;

6近三年平均研发投入强度(三年研发投入总和/三年销售收入总和)达到2.5%或以上。

 (二)资助方式及标准    

 专项资金采用事后奖补方式对当年新认定的领军和“瞪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领军和瞪羚企业奖励标准如下:  

1.对于领军企业,上年度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300亿元、500亿元的,分别奖励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  

2.对于“瞪羚”企业,按照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及近二年销售收入复合增长率给予以下奖励:  

 12000万元(含2000万元)至1亿元,增长率小于50%的不予奖励;增长率为50(含)-100%的,奖励30万元;增长率为100(含)-150%的,奖励40万元;增长率大于150%的,奖励50万元。  

 21亿元(含1亿元)至5亿元,增长率小于40%的不予奖励;增长率为40(含)-100%的,奖励50万元;增长率为100(含)-200%的,奖励80万元;增长率大于200%的,奖励150万元。  

 35亿元(含5亿元)至10亿元,增长率小于25%的不予奖励;增长率为25(含)-50%的,奖励50万元;增长率为50(含)-100%的,奖励80万元;增长率大于100%的,奖励150万元。  

(三)政策施行起止日期    

本办法自2018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12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