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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火炬开发区现代服务业发展管理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中山火炬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8-10-18

政策文件:关于印发《中山火炬开发区现代服务业发展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我区修订并正式颁发了《中山火炬开发区现代服务业发展管理办法(修订)》(中开管办201887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1883日起施行。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16128日我区印发《中山火炬开发区现代服务业发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执行一年多以后,通过总结原政策执行效果,结合服务业发展最新情况作进一步修订。  

二、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26号);  

2.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    

3.《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中府办〔201620号);  

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中山市楼宇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府办201640号)。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拓宽扶持覆盖面  

1.补充对于“增资扩产”企业的扶持。除了新引进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外,增资扩产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对我区的产业转型升级和服务业发展也做出了很大贡献,因此为鼓励我区现有企业进一步发展壮大,增加对于新增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进行评价核准,给予开办补助、租金补贴和成长奖励。  

2.将在市区共建服务业集聚区落户的项目纳入按照备案制或评价制办理入园的范围,符合条件的项目可申报开办补助、租金补贴和成长奖励等。  

(二)修订扶持标准  

1.服务业项目成长奖励。  

按照企业申报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5‰核定,新设立企业连续2年,累计最高奖励800万元;增资扩产企业连续5年,年度最高奖励500万元,5年累计最高奖励2000万元。  

    2.亿元楼宇重点培育项目。  

按照楼宇内入驻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给予奖励。主营业务收入1020亿元(含)的,给予200万元奖励;主营业务收入2030亿元(含)的,给予350万元奖励;主营业务收入30亿元以上的,给予500万元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