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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火炬开发区创新创业中心创业孵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中山火炬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8-10-08

政策文件关于印发《中山火炬开发区创新创业中心创业孵化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我区颁发了《中山火炬开发区创新创业孵化资金管理办法》(火炬党政办〔201841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1811日起施行,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背景  

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字〔2010680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技术创新,缓解科技企业在创业初期资金短缺问题,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该办法  

二、政策体系结构    

《办法》共二十条,第一条至第二条明确了政策目的和依据、资金的来源、资金的支持范围;第三条至第四条明确了管理单位和资金监管原则;第五条至第八条明确了资金申请单位的申报条件、申报期限;第九条至十五条明确了资金的申请方式、评审流程、资助标准、拨付方式、验收要求;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明确了项目的变更申请方式、撤销或终止项目的资金清算方式和违反规定的处理措施;第十九条至第二十条明确了《办法》的解释单位和生效日期。  

三、政策重点内容  

(一)明确项目申报对象及申报条件  

1.《办法》第二条规定创业孵化资金无偿资助中山火炬高技术创业中心有限公司、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在孵企业的特定高新技术项目。  

2.《办法》第五条至第六条规定申请创业孵化资金资助的企业条件和创业孵化资金支持项目的条件。  

3.《办法》第八条规定企业自入驻孵化器24个月内均可提出申请,且在孵期间只能申报一个在研项目。  

(二)明确项目申报程序及评审方式  

1.《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企业需在指定平台进行网上申请及书面申请材料受理单位。  

2.《办法》第十条规定对初审合格的项目进行专家评审,并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考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确定最终资助标准。  

(三)明确界定资助标准及拨付方式  

1.《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创业孵化资金的资助标准根据项目的综合评分给予20-50万元的资金支持。  

2.《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创业孵化资金分两期拨付,首期70%在下达通知后拨付,后期30%在项目通过验收后拨付。  

(四)明确项目验收方式及监管形式  

1.《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项目实施周期满一年并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我区有关验收办法进行项目验收,提交相关验收材料,参加专家会议验收和企业现场考察。  

2.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将停止拨付后期30%的资金。  

3.对立项项目的内容进行调整或撤销的,项目承担单位需提出书面申请,经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不得擅自更改。  

4.撤销或终止的立项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需进行财务清算,并将未使用的资金如数退交区财政。  

5.对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或挪用创业孵化资金的申请企业,应追回已拨付的资金,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且五年内该企业不予纳入区科技项目资助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