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火炬开发区网站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中山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8-05-02

政策文件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制定《中山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背景是什么?

日施行的《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规定,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对“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增设经营场所、多个主体共用同一地址以及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

《中山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制定和颁布实施,是中山市继续深入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贯彻落实《中山市全面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方案》,进一步放宽和规范各类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简化登记程序,降低创业成本、释放场地资源、激发创业活力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实行住所(经营场所)规范化登记管理的重要探索。

二、制定《中山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

三、《中山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为年。

四、《中山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试行)》适用于哪些商事主体?

本办法适用的商事主体,包括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非公司企业经营单位、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分支机构等从事合法商事经营活动的各类主体。

五、《中山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包括分类试行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制度、集群注册、“一照多址”和“一址多照”、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等内容。

六、什么是住所信息申报制?

是指符合条件的商事主体,向登记机关申请商事登记注册时,以其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作为其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的登记模式。

七、适用住所信息申报制的情形有哪些?

除下列情形外,商事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均适用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制:

拟申请从事涉及上级部门印发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和《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指导目录》中项目的商事主体;

桑拿按摩、沐足、歌舞娱乐、酒吧、游戏游艺、旅业、棋牌、餐饮服务、医疗机构、危险化学品、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网吧、电镀、漂染、印花、洗水、制革、造纸、电力生产、垃圾处理、再生资源(废品)回收或加工、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等行业的商事主体;

以房屋用途为住宅(含商住用途)、车库、车房的商事主体。

不适用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的情形实行动态管理,有关项目清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工商局公布。

八、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制与传统的登记模式提交材料有何不同?

适用住所申报制的商事主体,商事主体申请商事登记注册时应向登记机关申报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作为其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无需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租赁合同、村(居)委会证明等住所证明材料。

九、不适用住所信息申报制度的商事主体申请商事登记注册时,需要提交哪些住所使用证明? 

不适用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制度的商事主体申请商事登记注册时,应当分别按下列情形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一)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二)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

(三)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没有房地产管理部门证明的,提交房屋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或《中山市商品房销售登记备案表》,或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为自有房屋出具的证明;无法提交上述文件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证明需列明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房屋的性质、详细地址、权属、面积等内容;

(四)使用宾馆、饭店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十、什么是“一照多址”?

一照多址,是指企业因扩大经营规模,向登记机关申请增加多个经营场所地址,由登记机关予以登记的情形。

十一、什么情况下可以“一照多址”?

“一照多址”登记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在中山市辖区范围内设立的企业(但不适用合伙企业、分支机构);

(二)该企业的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上级部门印发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和《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指导目录》中的项目。

十二、什么是“一址多照”?

一址多照,是指两个以上商事主体,经房屋产权人或其授权经营管理方同意,将同一地址申请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情形。

十三、什么情况下可以“一址多照”?

经营范围不含有上级部门印发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和《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指导目录》中项目的两个以上商事主体,经房屋产权人或其授权经营管理方同意,可以办理“一址多照”。

办理“一址多照”的企业申请人需要书面承诺愿意共同承担因使用同一住所而引起的相关法律问题。但分公司的经营场所与隶属总公司的住所(经营场所)不能为同一地址。

十四、哪些商事主体可以在其住所以外增设经营场所?

(一)在中山市辖区范围内设立的企业(但不适用合伙企业、分支机构);

(二)该企业的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上级部门印发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和《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指导目录》中的项目。

十五、从事哪些经营项目的商事主体可以申请将住宅作为经营性用房使用?

商事主体在不改变房产性质的情况下,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将住宅作为商事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办理登记:

(一)符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的规定;

(二)不得从事生产加工、桑拿按摩、沐足、歌舞娱乐、酒吧、游戏游艺、旅业、棋牌、餐饮服务、医疗机构、危险化学品、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网吧、电镀、漂染、印花、洗水、制革、造纸、电力生产、垃圾处理、再生资源(废品)回收、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易燃易爆品经营、货物仓储等危及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和影响其他业主正常生活秩序等经营项目。上述项目登记的情形实行动态管理,如有调整,有关项目清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工商局公布。

十六、申请人使用住宅作为经营性用房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哪些材料?

商事主体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除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外,还应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以及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业主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出具利害关系人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十七、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申请登记为集群企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登记为集群企业:

(一)具备法人资格;

(二)经营范围不涉及桑拿按摩、沐足、歌舞娱乐、酒吧、游戏游艺、旅业、棋牌、餐饮服务、医疗机构、危险化学品、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网吧、电镀、漂染、印花、洗水、制革、造纸、电力生产、垃圾处理、再生资源(废品)回收或加工、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企业住所托管服务等行业;

(三)进驻经镇以上人民政府(区管委会、办事处)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工业园、科技园、产业园、孵化器、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等产业园(区)的企业。

十八、申请集群登记的商事主体是否适用住所信息申报制?

集群企业适用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的有关规定,除申报住所(经营场所)信息外,还需提交托管双方签署的住所托管协议,以及托管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登记机关在集群企业住所后加注“(集群登记)”字样。

十九、申请人对提交的材料承担什么责任?

申请人对其提交的住所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十、若商事主体提供虚假材料会有什么后果?

商事主体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时做出虚假承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根据《公司法》、《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除会被纳入信用管理,受到联合惩戒和信用约束外,还可能被撤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企业被撤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个人信用还将受到损害,三年内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涉嫌犯罪的,将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有关利害关系人可通过民事诉讼,维护其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