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发展目标的实现,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单位名称是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金融综合服务中心(广东省科技金融综合服务中心中山火炬高新区分中心)。
第三条本单位住所是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东镇东一路6号4号楼C2-210。
第四条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
第五条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壹拾陆万柒仟元。
第六条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第七条本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是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创发展和投资促进局。
第八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部门是中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本单位是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不定级别,不核定编制,具有法人资格,实行自主管理运行,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实行主任负责制,按企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可建立企业年金。
第十条主任是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备案后,代表单位对外开展活动,行使民事义务的负责人。
第十一条本单位的宗旨是以对接融企供需,促进企业融资为目的,通过线上线下方式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上市辅导、创业投资、科技信贷等全方位金融服务。
第十二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建立火炬开发区科技金融融资信息服务平台,完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
(二)开展创业投资、科技信贷、企业上市等科技金融服务,协助企业沟通相关部门办理上市挂牌过程中涉及的问题;
(三)实施科技金融扶持创新方式支持火炬开发区产业和企业发展;打造各类平台促进企业投融资对接;
(四)推广科技金融服务,承接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服务项目、承担国家、省、市专项项目;
(五)承办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三条本单位目前尚未成立独立党支部,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确保本单位工作的正确方向和高效执行,本单位党的建设工作以业务主管部门党支部(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创发展和投资促进局党支部)为引领和依托,积极融入上级党组织的党建活动和管理体系,确保党的工作全面覆盖。
第十四条本单位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通过参与业务主管部门党支部的活动和学习,提升中心党员干部的政治素养和业务能力。依据党建工作要求,中心应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党支部做好党员的发展、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不断提高党员队伍的素质和战斗力。
第十五条中心全体党员干部应积极参与业务主管部门党支部组织的各类会议、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政治学习、主题党日活动、志愿服务等,通过这些活动加强与上级党组织的联系,并接受其领导与监督。
本单位在条件成熟时,将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上级党组织的相关规定和程序,积极筹备建立党支部,以更加独立和完整地开展党建及各项工作,以充分发挥党组织对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要事项的领导决策作用,促进事业发展。
第三章 举办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举办单位按照党和政府赋予职责和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对本单位的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维持本单位的公益性;行使本单位的举办权、重大事项决策权、资产受益权,行使与其他投资主体投资合作、注册举办新的机构、重大投资建设、大型设备配置等重大发展权。
举办单位应加强对事业单位的日常监管,督促事业单位依法申办法人登记业务,审核章程,审查法人年度报告。
第十七条举办单位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定本单位章程、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收支预算、法人年度报告和财务报告等;
(二)对本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等实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三)任免、聘用和管理本单位管理层;
(四)建立健全补偿机制、运营管理和监督评价制度,落实投入保障政策,保障可持续发展;
(五)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人员、资产和债务债权处置工作。
(六)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八条本单位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由业务主管部门推荐、举办单位任免。
第十九条本单位管理层由行政负责人及副主任、部长等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组成。管理层产生方式为业务主管部门推荐、举办单位任免。
第二十条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三)拟定内部主要管理制度;
(四)拟定本单位劳动用工、人员薪酬和福利待遇制度;
(五)工作人员管理。
第二十一条本单位重大事项由金融中心办公会进行决策。
原则上出席金融中心办公会的人员为中心主任、副主任,中层以上干部。根据工作需要,金融中心办公会可邀请业务主管部门列席。
第二十二条重大事项包括:
(一)章程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三)本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制定本单位劳动用工、员工工资等福利待遇、社会保险制度;
(五)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金融中心办公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应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四条金融中心办公会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人员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本单位重要档案妥善保存。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会议的人员,列席人员,缺席人员及事由;
(二)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出席人员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根据中心实际情况,中心主任、副主任、中层以上干部未配齐之前,金融中心办公会至少需三分之二以上的工作人员参加。
第五章 职工大会
第二十六条职工总量及结构根据事业发展需要设定。聘用人员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人事关系在单位,按照企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
第二十七条职工依法有权依规获得发展机会,公正评价、奖励和荣誉,参与单位民主管理,对岗位聘任、福利待遇等事项表达意见,对所受处分、处理进行申辩及申诉等权利。
职工应恪守道德和法律法规,遵守单位相关规章和劳动合同相关约定,完成本职岗位任务,维护单位声誉和利益。未经批准,职工不得在外兼职,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对外代表单位或以工作人员身份签订合同(协议)。
第二十八条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职工(代表)大会每年举行1-2次,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听取并审议工作报告及相关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与职工合法权益有关的方案和基本规章制度;
(三)审议有关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等有关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六章 内设机构
第二十九条本单位的内设机构如下:
(一)综合服务部。开展承接政府服务、政策调研分析、创新创业服务、组织沙龙活动等业务。承接政府服务企业职能,开展公共服务项目外包工作;协助业务主管部门做好全区科技金融政策调研工作;组织开展常态化的沙龙活动,活跃园区科技金融氛围;建立标准化的绩效数据体系,开展科技金融数据统计分析工作;对员工开展绩效评价。
(二)金融服务部。开展融资平台搭建、科技信贷服务、信贷机构聚集等业务。负责收集和分析中小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企业的融资需求和企业信息;整合区内外金融机构的金融产品,促进融企对接,建设和管理一站式金融服务大厅;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建设完善的科技信贷服务体系,充分运用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政策性融资担保、科技保险、贷款贴息等科技金融方式解决科技型企业信贷问题;吸引和聚集各类信贷机构落户开发区,完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
(三)资本服务部。开展企业上市服务、创业投资服务和路演对接服务等业务。培育、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联合券商等中介机构服务企业改制上市和新三板工作,服务上市上板公司再融资和并购重组;培育、发展风险创业投资基金,通过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投资补偿等扶持政策提高区域创投水平,促进企业与资本的对接;辅导企业开展资本融资策划和商业计划书编制,建设常态化路演对接平台,促进资本和项目对接。
第三十条根据实际情况成立包括工会、女工委员会、团委等群团组织,健全组织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增强组织活力。
第七章 人事、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单位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上级补助、经营收入及其他收入等。
第三十三条单位设立独立账户,执行政府财经政策和预算、资金、资产、采购、经费等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全面预算管理,按照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定期向有关部门提交财务报告和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四条本单位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存续期间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依法依规实施管理,举办单位投入及运行过程形成的国有资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八章 信息披露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机制,实行中心事务公开,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章程、年度报告等相关信息。
公示的年度报告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单独或参与举办企业等组织情况,应当通过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主动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下列监督管理:
1.监督单位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和提交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
2.监督单位按照登记事项从事活动;
3.制止和查处单位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一)经举办单位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五)单位法人登记被撤销,或者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六)依法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本单位自行决定解散,应由金融中心办公会议表决通过,终止决议应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举办单位应当出具解散文件。
第三十九条因法定情形应当终止的,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四十条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金融中心办公会议表决,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二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按照如下程序修订章程:
(一)成立章程修订工作小组,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章程修订案;
(二)将章程修订案提交金融中心办公会议审议。
第四十四条金融中心办公会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并应自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同意备案之日起10日内在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本单位网站(举办单位网站)上公示章程。
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2024年7月4日经金融中心办公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本单位依据章程制订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按照章程实施管理和履行职能。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政策办理。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金融中心办公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2024年7月4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