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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火炬开发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号:火炬办字〔2020〕6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0-07-30

  政策图解:一图读懂《中山火炬开发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移交工作方案》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火炬开发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移交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过程中,若有疑问可联系区财政局,联系电话:88282733


中山火炬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2020630


中山火炬开发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

社会化管理服务移交工作方案


根据《中共中山市委办公室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山办字〔202018号)文件要求,为确保中山火炬开发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属地移交工作顺利完成,现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移交原则

一是坚持属地移交。区管委会是接收责任主体,各社区是负责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管理的具体服务主体。二是坚持整体移交。以退休人员户籍地为主,充分考虑退休人员实际情况,兼顾长期居住地、退休待遇领取地、企业所在地进行移交。三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政策,做好衔接,加强人文关怀,强化政策宣传和舆论指导,营造良好氛围,确保有序移交、平稳过渡。

    二、移交对象

移交对象为国有企业尚未移交社会化管理的已退休人员。尚未移交社会化管理是指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人事档案、党组织关系其中一项或一项以上未移交的。


    三、移交工作安排

国有企业充分了解并统计退休人员的移交意向,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意向地为中山火炬开发区的则按本方案内容执行,由国有企业与区组织人事办(人社分局)沟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移入开发区的工作事宜(详见附件1);若开发区区属企业退休人员移交意向地为其他省、市、镇(区),由中山火炬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统筹区属企业联系移交意向地相关部门沟通,并按工作要求落实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移出开发区区属企业相关事宜。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移交工作由国有企业与区组织人事办(人社分局)统一对接,统一移交。退休人员移交到区组织人事办(人社分局)后,由区组织人事办(人社分局)按实际情况分配到具体社区进行管理,由社区与退休人员进行联系对接,纳入社区服务;党员党组织关系移交到区组织人事办(人社分局)后,由区组织人事办(人社分局)安排到具体的基层党组织进行管理;人事档案实行集中管理,统一移交到区组织人事办(人社分局)。

    四、移交流程

    (一)国有企业做好移交前准备工作

摸清尚未实行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底数,编制拟移交人员名册;妥善处理好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向退休职工开展政策宣传,确定移交地;拟定移交方案(方案内容应当包括移交人数、党员人数、档案册数、拟移交资产情况、时间安排、应急预案等内容);国有企业按要求准备好材料。国有企业可联系开发区各社区,提供退休人员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查询退休人员社会化情况。

    (二)移交工作

国有企业向区组织人事办(人社分局)提出移交申请, 就交接时间、交接手续等事项进行磋商,明确双方权益义务。

    (三)签订协议

国有企业与区管委会签订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移交协议。

    (四)社会管理服务移交

国有企业凭移交协议到区组织人事办(人社分局)进行备案,并与区组织人事办(人社分局)核对退休人员社保基础信息。企业提交《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人员名册》,区组织人事办(人社分局)与企业核对无误后,在名册接收方处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区组织人事办(人社分局)根据实际情况将退休人员分配到具体社区进行管理,由社区主动与退休人员联系对接,社区在接收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信息之后,及时核对或通知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本人或授权委托人前来逐一核实信息内容,发放联系卡。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原已由镇区人社部门负责管理的,不再办理移交手续,继续由原渠道负责管理。

    (五)人事档案移交

国有企业将《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移交名册》及退休人员档案提交给区组织人事办(人社分局),由区组织人事办(人社分局)核对无误后在《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移交名册》上盖章予以确认并接收。对于因历史原因档案资料整理不够规范的,企业与区组织人事办(人社分局)沟通档案接收条件,由企业填写《转移档案材料清单》,移交双方签字确认,明确双方责任。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档案原已由镇区人社部门负责管理的,不再办理移交手续,继续由原渠道负责管理。

中央、省驻中山企业、市属国有企业已故退休人员人事档案资料移交到市档案馆,按照《中山市国有企业已故人员档案移交工作指引》办理。(联系部门:收集管理部,联系电话:0760-88329496

开发区区属企业已故退休人员人事档案资料移交到区组织人事办(人社分局)进行统一管理,企业与区组织人事办(人社分局)沟通接收条件及流程,按相关工作要求办理移交手续。

    (六)党员组织关系接转

按省统一指引办理

    (七)资产移交

国有企业与资产所在地镇区指定的部门协商将专用于退休人员的服务场所、活动场所、设备设施等,能够分割移交的,无偿划转给镇区和社区;确实难以分割移交的,协商调换使用等方式处理。若资产移交意向地为中山火炬开发区,需开展移交工作的,区住建局协助国有企业对属区市政公用的活动场所、活动设施进行移交。属于国有企业自有的服务场所、活动场所、设备设施的,由国有企业与社区协商移交处理。

    (八)衔接社保机构

社区及时将接收的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函告相关社保经办机构,有效衔接社会保障管理服务。

经集中完成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国有企业,新增的退休人员不再签订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移交协议,纳入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常态化移交和社会化管理工作程序,区组织人事办(人社分局)负责开设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对外办事窗口,落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常态化移交工作。

五、移交工作时间安排

    (一)6月中旬前国有企业完成对退休人员基本信息进行采集确认。核准移交人数、移交地等信息,妥善处置统筹外费用、社会保险接续等工作,整理人事档案及梳理划拨资产、需安置从事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职工等移交事项清单,拟定移交方案。

(二)8月底前完成社区管理服务交接,由企业与区组织人事办(人社分局)进行交接。接收地为中山火炬开发区的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移交工作应于8月底前完成,由国有企业与区组织人事办(人社分局)进行移交,退休人员档案按国家相关规定要求进行规范整理,按现状进行移交。

(三)8月底前完成接收地为中山火炬开发区的退休人员党员组织关系交接。由企业与区组织人事办进行对接,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党员关系转接手续。

(四)12月底前完成资产资料交接。

    六、部门工作职责

(一)区财政局负责加强相关方面的沟通协调,督促落实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经费保障;

(二)区公资公司负责统筹做好开发区区属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移出工作,加强相关方面的沟通协调及区属企业相关工作,督促指导所监管企业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

(三)区组织人事办(人社分局)负责指导做好移入地为中山火炬开发区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接收工作、退休人员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管理工作、指导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移交管理工作、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政策落实工作、退休人员医保转移接续及保障工作,继续做好在管的区属企业离休人员等的服务工作等;

(四)区党政办协助区组织人事办(人社分局)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移交管理工作;

(五)区社区局开展管理服务、推进社区治理;会同区住建局等有关部门负责指导社区做好移交场所设备接收、资产登记、开放运行和管理维护等工作;

(六)区卫计局负责指导做好退休人员相关健康服务,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等工作;

(七)区宣传办负责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政策宣传和解读工作,做好有关单位和社区的政策宣传工作和退休人员的思想工作等内容。

(八)区综治维稳办负责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维稳工作,维护秩序稳定。

    七、移交退休人员费用工作

根据《中共中山市委办公室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山办字〔202018号)文件要求,镇(区)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时,按照每人3000元的标准,由所在地镇区向企业一次性收取,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区财政局统筹落实补助收支工作。

根据《中共中山市委办公室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山办字〔202018号)文件要求,国有企业对退休人员现有统筹外费用进行认真清理、分类处理,不再新增统筹外项目,原则上不再提高发放标准。已实施企业年金的企业,不再发放统筹外费用。对符合有关规定的现有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可一次性计提或分年度计提,按现有方式发放。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人事档案及党员组织关系移交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相关费用支出仍由各国有企业按现有方式负责。



  附件:1中山火炬开发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移交流程

  2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移交协议(样本)

  3移交协议附表(样本)

  4.转移档案材料清单

  5.中山市国有企业已故人员档案移交工作指引

  6.火炬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人员情况表

  7.各镇区牵头部门工作人员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