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中山市盈富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温展尤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中山港社区中山港康乐大道康泽大街20号新港花园四期祥和居A幢15号之一
本机关(单位)于2025年12月22日对你单位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于2025年12月22日到2025年12月23日,在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濠四村火炬变电站旁边工地,作为建设单位,进行未经相关行政部门许可,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用于回填修路,约310.3立方米。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的规定,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城乡规划建设类)》C208.25.1,处置15立方米以上的,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从重裁量档次。本机关(单位)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我单位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由于使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中山市人民政府中山港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机关(单位)领取《中山市人民政府中山港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告知书》。
联系人: 陈乐梅、王薪冲
联系电话:0760-89893967
单位地址: 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康乐大道会展中心写字楼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山市人民政府中山港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