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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调整火炬开发区户籍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火炬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8-07-11

区机关各大办(局)、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大总(集团)公司、各社区:

  为进一步规范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工作,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调整火炬开发区户籍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方案》,请各单位遵照执行。如有疑问,请及时与区住建局联系,电话:88293379。


  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办

  2018年7月9日


调整火炬开发区户籍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性

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方案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要求,参照我市《关于印发《调整中心城区本市户籍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的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建通〔2017〕149号),进一步规范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现将相关工作规定如下:

  一、租赁补贴发放对象

  符合我市住房保障准入条件的本区城镇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人士,经审核及公示后,取得住房保障资格并签订《租赁补贴发放协议书》。

  二、租赁补贴标准

  (一)租赁补贴计算公式:月租赁补贴金额=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人均自有居住面积)×保障人口数×补贴系数×家庭系数。

  1.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9元。

  2.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18平方米(每户家庭住房保障面积最高不超过60平方米)。

  3.保障人口数:1人户按1.5人计算;2人户及以上按实际人数计算。

  4.补贴系数:对持有市民政局核发的《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中山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的家庭,补贴系数按1.0计算;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本市民政部门确定的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以下(含此线)的家庭,补贴系数按1.0计算;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本市民政部门确定的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以上、在本市上年度城镇人均月可支配收入的50%(含本数)以下的家庭,补贴系数按0.8计算;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城镇人均月可支配收入的50%以上70%(目前为2643,含本数)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补贴系数按0.5计算。

  5.家庭系数:家庭结构为两代及以下共同申请的,家庭系数为1;三代及以上共同申请的家庭系数为1.5。

  6.本市自有产权住房被鉴定为C级危房(局部危房)或D级危房(整幢危房)、存在安全隐患、不适合居住的,视为无房户处理。

  (二)每户每月领取的租赁补贴金额不得高于其所承担房屋的月租金。

  (三)租赁补贴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结合本区经济状况、居民收入、公租房租金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

  三、资金的筹集和拨付

  (一)我区租赁补贴资金的来源由区财政局统一拨付。

  (二)我区租赁补贴资金的发放由区住建局和区财政局共同负责。区住建局每月提供明细表给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核发到发放对象的指定个人银行账户。

  四、补贴所需资料及发放流程

  (一)申领租赁补贴需提供以下资料:

  1.房屋租赁合同;

  2.房屋租赁发票;

  3.房屋权属证明;

  4.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二)发放流程

  1.申请家庭或人士,取得本市保障准入资格后,将其租房的相关资料提交区住建局住房保障科审核。

  2.租赁补贴发放期限为取得本市住房保障准入资格次月起的24个月。租赁补贴发放自申请人交齐申领租赁补贴所需资料并签订《租赁补贴发放协议书》起,发放期限必须在所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期内,若房屋租赁合同期在签订租赁补贴协议前的可进行补发。

  五、其他事项

  (一)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切实加强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标准、扩大发放范围或延缓发放时间,同时接受各级审计、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二)上述租赁补贴发放对象的发放标准如有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文件执行。

  (三)本方案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试行两年。本方案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中山火炬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文秘科        

 2018年7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