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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火炬开发区促进外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中开管〔2020〕117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0-10-15

各有关单位:

《中山火炬开发区促进外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径与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联系,电话:88283622


中山火炬开发区管委会

20201015



中山火炬开发区促进外贸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积极应对新的外贸形势,推动开发区外贸发展,根据《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对外贸易项目)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促进我区外贸发展事项

第三条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规定,遵循公开、透明、加强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持对象为工商注册地开发区且具有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独立法人企业。

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如下:

)对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并获得市出口信用保险事项资金支持的一般企业,按其实际缴纳保费给予最高不超20%资助,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

)对获得市开拓国际市场事项资金支持的参展企业,支持争取上级扶持。

(三)经区管委会研究同意支持的其他促进外贸发展项目。

第六条专项资金申报流程如下

(一)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以下简称区经科局)通过区政务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发布申报通知和指南。

(二)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登录开发区经济科技信息综合服务平台管理系统(http://125.91.112.10:9000)进行申报并提交纸质材料。申报单位应在申报指南规定的期限内提供申报材料,逾期未提交相关合规材料的,不予受理。

(三)区经科局统一受理申报材料,核查后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四)区经科局根据审核意见或审核结果提出拟持项目名单,通过政务网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向区经科局提出复核申请,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区经科局重新审核;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支持项目名单公示并经区管委会批复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七条区经科局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等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等工作对以不正当手段套取资金的,经查实将取消其资金使用资格,并追缴已拨付的资金,三年内不再将该企业纳入专项资金申报范围;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办法由区经科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1231


政策图解:一图读懂《中山火炬开发区促进外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