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2日10时17分许,在我市火炬开发区沿江东路国际货柜大厦对开路段发生一起造成1人死亡的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广东省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引》(粤安监〔2017〕155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府办〔2018〕2号)的规定,交警支队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组成中山火炬开发区“2022·11·2”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深度调查。
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性质,提出了对事故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整改措施,现将事故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11月2日10时17分许,周*龙驾驶粤T65***号重型自卸货车,沿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沿江东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途经火炬开发区沿江东路国际货柜大厦对开路段,变更车道时,恰遇杨*欢驾驶中山268***号电动自行车同方向行驶,双方避让不及发生碰撞,造成杨*欢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对涉案各方当事人的调查情况
(一)涉案道路运输经营单位情况
涉案的粤T65***号重型自卸货车登记的所有人为中山市阳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下称“该公司”)。经调查,查明如下事实:
1.该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成立,已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2000MA4WJHX70X,法定代表人:冯*生,登记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港义路25号创意港B栋5楼众创302卡;
2.该公司共有从业人员7人,其中驾驶员5人,其他工作人员2人。该公司共有重型自卸货车4辆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1辆,均办理了《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粤交运管许可中字442000125283)、《车辆运营证》《从业资格证》等,前述资格证书均在有效期内,符合道路运输条件,经营范围为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货物专用运输(罐式),普通货运;
3.该公司已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
4.该公司已建立相应的全员机制,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5.该公司已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公司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冯*生己取得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颁发的安全考核合格证明;配备的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冯*已取得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颁发的安全考核合格证明;
6.该公司已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教育和培训情况;
7.该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冯*生已组织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8.该公司已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能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9.根据《广东宏力司法鉴定所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粤宏司鉴所〔2022〕痕鉴字第HJ11027号)的鉴定意见:粤T65***号重型自卸货车的制动系、转向系、灯光系及行驶系均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的相关规定。经调查:1.涉事司机周*龙在询问笔录中表示有发现车辆雾灯坏了,但由于修理厂说灯座坏了,装不了灯泡,所以当时没有维修好,后因为工作忙,就没有再去维修,至于车辆轮胎花纹不一致的情况,由于其认为不属于安全隐患,因此没有进行整改;2.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冯*生和安全管理员冯*在询问笔录中均表示没有发现车辆存在灯光、制动、转向方面的问题,对于车辆轮胎花纹不一致的问题,均认为不属于安全隐患,因此没有进行整改。综上,中山市阳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未加强车辆的维护和检测,未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粤T65***号重型自卸货车的制动系、转向系、灯光系及行驶系均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的相关规定)事故隐患。
(二)事故车辆情况
1.粤T65***号重型自卸货车,品牌型号:红岩牌CQ3316HTVG276LA,初次登记日期:2021年3月9日,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3月,车辆所有人:中山市阳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登记住址: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港义路25号中山创意港B栋5楼众创302卡,使用性质:货运,车辆核定载人数2人,实载1人,核定载质量15370kg,实载0kg,无装载货物,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粤交运管中字442000013857号),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事发时车辆处于空车状态,车辆有按要求安装卫星定位装置且数据正常。粤T65***号重型自卸货车购有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和商业险,交强险投保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业险投保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100万元。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事发前该车近两年来有13宗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均已处理完毕,未有交通事故记录。
2.中山268***号电动自行车,品牌型号:金箭牌TDT1007Z,初次登记日期:2020年7月20日,车辆所有人:杨*欢,登记住址:广东省中山市港口镇耦塘滘街13号,使用性质:非营运,车辆核定载人数1人,实载1人。
(三)事故当事人情况
1.粤T65***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周*龙,男,身份证号码:43128119****14****,籍贯:湖南省洪江市,驾驶证种类: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码:43300004****,初次领证日期:1998年12月31日,有效期:2019年12月31日至2029年12月31日,准驾车型:B1B2E,符合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条件。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周*龙事发前近两年来有6宗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均已处理完毕,未有交通事故记录。事故现场对周*龙进行酒精呼气测试,测试结果显示为0mg/100mL;抽取周*龙静脉血液样本送司法鉴定机构检验,检验结果为0mg/100mL,没有酒后驾驶。
涉事驾驶人周*龙已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证号:4312811****14****),从业资格类别为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有效日期至:2023年2月(事发时证件有效)。
2.中山268***号电动自行车:杨*欢,女,身份证号码:44062019****01****,籍贯:广东省中山市。
三、事故原因
中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火炬开发区大队就该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42022120220000174号),周*龙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周*龙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欢不承担事故责任。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中山市火炬开发区“2022·11·2”交通事故属于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中山火炬开发区“2022·11·2”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造成1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定,建议对中山火炬开发区“2022·11·2”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作出如下处理:
1.道路运输经营单位中山市阳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在火炬开发区“2022·11·2”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中,未加强车辆的维护和检测,未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建议开发区交通运输部门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2.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追究驾驶员周*龙的交通肇事刑事责任,若构成犯罪的,则依法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3.建议火炬开发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加强对中山市阳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监督,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重点加强营运车辆及驾驶员培训管理,强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运输企业和货运源头装载企业要强化安全生产的法制观念,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一是要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层层落实责任。货物运输和源头装载企业要积极配合政府职能部门签订责任书,自觉落实企业各层级人员的责任;同时,自觉接受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二是要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各运输企业和货运源头装载企业要结合实际,强化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三是要强化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力。各有关企业在制定有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之后,要建立完善日常考评和检查机制,重点是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和执行,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2.严厉打击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公安交警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针对治超路段以及其他各类道路的巡逻管控,加大对重点车辆的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和整治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酒后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全力预防各类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3.强化交通安全的教育培训。火炬开发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教育培训,重点加强营运车辆及驾驶员培训管理,强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宣传教育,用事故案例警示人、教育人;镇街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大交通安全的宣传力度,加强辖区企业的安全监管,努力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中山火炬开发区“2022·11·2”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调查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