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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水务事务中心章程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6-06-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水务事务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利村北街西侧。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肆万壹仟贰佰贰拾伍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务数据和社会事务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关于水务领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协调和指导辖区的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保障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和发挥效益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宣传和贯彻执行上级关于水务工作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区域内水利工程的建设(含民众街道)、管理和维修;水旱灾害防御及调度;水工程抢险物资储备、管理;水资源管理;河湖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内河道及涉河建设项目的日常巡查。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对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参与决策。

决策前,党政主要领导对决策议题要充分酝酿、沟通协调,党组织要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形成集体意见;决策时,参加会议的党组织领导成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党组织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和体现;决策后,党组织要发动党员团结带领职工保证决策顺利实施。

行政领导人要强化组织观念和纪律意识,坚持民主决策,定期向党组织通报有关工作,紧紧依靠党组织和广大职工群众共同做好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工作。

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或不按程序进行决策的做法,党组织要及时提出意见或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四条  本单位设立党的支部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织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组织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推进本单位事业科学发展;

(二)审议确定本单位基本管理制度,及事关单位改革发展、稳定以及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坚持党管干部,在选人用人中发挥党组织的主导作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切实履行把握用人条件、提出推荐人选、做好组织考察、加强管理监督、培养后备人才等方面;

(四)坚持党管人才,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强化人才政治把关;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六)领导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作风建设、文化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健全安全工作机制;

(七)领导单位的工会、妇女、青年等群团组织。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按照有关程序任免党组织负责人,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本单位的重大事项进行监管,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二)为本单位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相关资源,保障本单位的正常运行;

(三)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本单位发展;

(四)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水务事务中心行政办公会议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按其议事规则,对业务运作、行政管理等事项进行审议,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水务事务中心行政办公会议的职责: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业务、人事、财务、资产、行政管理等日常事务工作。由举办单位或上级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选聘。

第二十条  根据机构编制方案的职责任务,本单位设立综合岗、水政岗、工程建设岗、工程管理岗、泵站管理岗、水旱灾害防御岗等岗位。

(一)综合岗职责:负责文电、会务、督查、信息宣传、机构编制、人事管理、财务管理、项目监管以及内部事务协调等工作,并完成中心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水政岗职责:负责水资源管理与保护、水事管理与监督、水政巡查与执法、水法律法规宣传与实施、水土保持监管等;

(三)工程建设岗职责:负责区内(含民众街道)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可行性研究、初设及施工图审核、立项申报、预算审核、工程招标、工程结算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工程会议统筹及安全生产督办,执行施工监督管理,参与工程验收及开展行政审批事项;

(四)工程管理岗职责 :负责区内水利工程设施(水闸、中小型电排站、堤防及其他附属物)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管理(包括民众街道水利工程设施维护),定期开展安全巡查安全观测工作;

(五)泵站管理岗职责 :负责区内所有泵站、水闸安全运行管理;设备的日常巡检、维修及养护,制定和完善泵站、水闸操作规程及安全生产制度;组织安全生产培训,统筹泵站水闸日常调度;

(六)水旱灾害防御岗职责:负责水旱灾害标准化建设相关工作,编制完善水利相关应急预案,负责防汛仓库物资储备、管理和应急调度,负责协调水利安全检查考核等相关工作,负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相关工作,负责水文设备维护管理。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情况的知情权;

(二)参与服务内容相关的事项调查、研究、听证;

(三)对本单位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依法依规监督本单位运行,不得捏造、歪曲事实;

(二)不影响其他服务对象公平享受本单位服务的权利;

(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服务机制。服务对象可通过12345投诉举报热线参与本单位日常管理;可通过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对本单位的管理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机构编制规定及本章程规定,落实举办单位有关制度和决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业务规范等工作制度,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推动本单位全面健康发展,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实施区域内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和维修。

(二)做好辖区内江河湖泊和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工作,储备、管理水工程抢险物资。

(三)协助开展辖区内取水户管理及各行业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做好辖区内内河道整治工作。

(四)协助做好辖区内水土保持、水库移民等工作。

(五)协助做好辖区内河湖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开展内河道及涉河建设项目的日常巡查。

(六)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

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本单位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本单位资产。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由举办单位统一领导、集中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依规按照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广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内部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严格按《政府采购法》对基建、重大维修工程、货物和服务实行政府采购,加强财产保管和使用制度建设。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章程以及开展业务活动所要求的资质等;

(二)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

(三)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的信息:开展业务活动情况、资产损益情况、变更登记的执行情况、绩效和受奖惩情况、涉及诉讼情况、社会投诉情况等;

(四)其他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知晓或参与的重大信息;

(五)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构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报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并应自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同意备案之日起10日内在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本单位网站(举办单位网站)上公示章程。

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475日经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水务事务中心行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水务事务中心行政办公会议。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662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