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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公有资产事务中心(区投资审核中心)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6-06-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公有资产事务中心(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审核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康乐大道31号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大楼618室。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叁拾万元

第六条 单位的举办单位是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

第八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并通过审核监督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项目和资金管理,促进廉政建设。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代表管委会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所管辖公有企业的预算、监管、考核和收益分配等职责;接收各类资产、资源的产权主体并进行管理;负责财政性投资项目的工程概、预、结算的审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中心目前尚未成立独立党支部,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本中心党的领导,确保区公有资产事务中心工作的正确方向和高效执行,本中心党的建设工作以上级部门党支部(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党支部)为引领和依托,积极融入上级党组织的党建活动和管理体系,确保党的工作全面覆盖。

第十三条 本中心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通过参与上级部门党支部的活动和学习,提升中心党员干部的政治素养和业务能力。依据党建工作要求,中心应配合上级部门党支部做好党员的发展、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不断提高党员队伍的素质和战斗力。

第十四条 中心全体党员干部应积极参与上级部门党支部组织的各类会议、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政治学习、主题党日活动、志愿服务等,通过这些活动加强与上级党组织的联系,并接受其领导与监督。

第十五条 中心应按照上级部门党支部的要求,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构建风清气正的工作环境。主动向上级部门党支部汇报工作,及时上报工作进展和重要情况,同时积极争取上级部门党支部的工作指导和支持。

第十六条 本中心在条件成熟时,将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上级党组织的相关规定和程序,积极筹备建立党支部,以更加独立和完整地开展党建及各项工作,以充分发挥党组织对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要事项的领导决策作用,促进事业发展。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七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按照上级部门党支部的要求开展本单位党建工作;

(二)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宗旨和业务范围;

(三)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八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二)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的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中山火炬开发区公有资产事务中心(投资审核中心)内部控制管理小组(下称“内控小组”)。

二十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是: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研究提出拟由上级党支部委员会、内控小组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上述决议的有关措施;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二十一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由举办单位任命。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十二条 主任是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业务、人事、财务、资产、行政管理等日常事务工作。由举办单位或上级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选聘。

第二十条 本单位按照工作职能,暂设3个工作组,分别为国企管理组、政府投审组、综合资源组。

第五章 服务对象

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情况的知情权;

(二)参与服务内容相关的事项调查、研究、听证;

(三)监督本单位对承诺服务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对单位服务有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举报、投诉、提意见建议等。

二十五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依法依规监督本单位运行,不得捏造、歪曲事实;

(二)不影响其他服务对象公平享有本单位服务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服务对象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热线参与本单位日常管理运行;

(二)服务对象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口头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对本单位的管理运行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一)落实上级党支部委员会、内控小组会议执行监督机制;

(二)规范单位人财物等日常管理制度;

(三)围绕单位主要任务落实岗位责任制分工;

(四)实行工作绩效考核评价等。

二十八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代表管委会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所管辖公有企业的预算、监管、考核和收益分配等职责。代表管委会作为接收各类资产、资源的产权主体并进行管理。指导所管辖公有企业建立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管控机制和

规章制度;

    (二)协助编制和管理所管辖公有企业资本经营预算;

    (三)负责所属物业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财政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评估、论证的技术性、服务性工作;负责财政性投资项目的工程概、预、结算的审核管理工作;

    (五)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二十九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三十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严格遵守财务规定,合理编制和执行本单位预算,完整准确编制本单位决算,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财务制度。

第三十二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一)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

(二)本单位对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应当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三十六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三十七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五)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三十八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三十九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四十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四十一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后,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四十三本章程于2024年7月1日经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公有资产事务中心(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审核中心)内控小组会议表决通过。

四十四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公有资产事务中心(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审核中心)。

四十六 本章程自2026年6月2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