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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章程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6-06-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张家边一村牛港尾大街1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贰佰零玖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山市卫生健康局火炬开发区分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以健康为中心、社区为范围、家庭为单位、需求为导向,为社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生命全周期健康服务。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承担辖区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负责国家免疫规划工作。应对传染病疫情、食源性疾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落实传染性疾病监测与报告工作,实施结核病、艾滋病、皮肤性病等专项管理。负责精神卫生、地方病、肿瘤、学生常见病等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监测和防控。负责各类疾病防控指导及健康教育工作。协助开展重点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职业健康风险评估。

(三)组织开展孕产妇系统管理、围产期保健、新生儿疾病筛查等妇幼卫生工作。落实计划生育服务工作,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的发展能力。

(四)按《中山市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3年版)》规定下放的行政执法权限,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用人单位、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托幼机构、消毒产品经营单位、生活饮用水卫生等单位开展监督执法;开展打击非法行医及“两非”行为工作。

(五)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对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参与决策。

决策前,党政主要领导对决策议题要充分酝酿、沟通协调,党组织要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形成集体意见;决策时,参加会议的党组织领导成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党组织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和体现;决策后,党组织要发动党员团结带领职工保证决策顺利实施。

行政领导人要强化组织观念和纪律意识,坚持民主决策,定期向党组织通报有关工作,紧紧依靠党组织和广大职工群众共同做好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工作。

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或不按程序进行决策的做法,党组织要及时提出意见或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四条 本单位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织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组织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推进本单位事业科学发展;

(二)审议确定本单位基本管理制度,事关基层医疗卫生高质量发展以及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坚持党管干部,在选人用人中发挥党组织的主导作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切实履行把握用人条件、提出推荐人选、做好组织考察、加强管理监督、培养后备人才等方面;

(四)坚持党管人才,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强化人才政治把关;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六)领导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作风建设、文化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健全安全工作机制;

(七)加强对本单位业务工作的统筹、组织和领导;

(八)领导单位的工会、妇女、青年等群团组织。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指导本单位在业务范围内,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二)为本单位发展提供必要的人、财、物等方面的支持;

(三)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

(四)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参与本单位的管理活动;

(五)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单位的决策机构是党组织会议、行政会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上级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主任是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业务、人事、财务、资产、行政管理等日常事务工作。由举办单位或上级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选聘。

第二十条 按照本单位“三定”方案规定的职责职能设置各板块岗位:

(一)职能科室岗位:主任、副主任、综合岗位(含办公室、人事、信息、党建)、财务审计岗位。

(二)医疗板块岗位: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站长、临床医生岗位、全科医生岗位、中医医生岗位、公共卫生岗位、药师岗位、护士岗位、检验师岗位、技师岗位、心理咨询师岗位。

(三)疾病预防控制板块岗位:传染病防控与免疫规划岗位、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岗位、精神卫生岗位。

(四)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工作板块岗位:妇幼保健岗位。

(五)卫生监督工作板块岗位:医疗医保监督岗位、职业卫生监督岗位、公共卫生监督岗位。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享有本单位提供的基层卫生健康服务的权利;

(二)了解本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情况的知情权;

(三)对本单位进行监督和提出建议的权利;

(四)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配合做好基层卫生健康工作;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服务对象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平台参与本单位民主监督管理;

(二)服务对象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口头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对本单位的管理提出建议或意见。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本单位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机构编制规定及本章程规定,落实举办单位有关制度和决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业务规范等工作制度,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推动本单位全面健康发展,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承担辖区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落实国家免疫规划工作。负责社区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等方面工作。

(三)负责落实传染病防控工作措施,完成传染病防控工作任务。在上级部门指导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标本采样。

(四)督促指导辖区内医疗卫生单位做好法定报告传染病监测报告,定期对辖区内医疗卫生单位进行传染病漏报调查。

(五)开展应对传染病疫情、食源性疾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工作。

(六)实施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监测和防控,落实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开展社区精神病防治及康复、寄生虫病和地方病防治。

(七)开展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与干预,协助开展重点职业病危害监测、专项调查和职业健康风险评估。

(八)组织开展孕产妇系统管理、围产期保健、新生儿疾病筛查等妇幼卫生工作。负责辖区内妇幼卫生监测工作。

(九)落实计划生育服务工作,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的发展能力。

(十)按《中山市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3年版)》规定下放的行政执法权限,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用人单位、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托幼机构、消毒产品经营单位、生活饮用水卫生等单位开展监督执法;开展打击非法行医及“两非”行为工作。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由举办单位统一领导、集中管理,采用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对收支、决算、绩效、预算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的范围应当与服务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并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使用。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严格按《政府采购法》对基建、重大维修工程、货物和服务实行政府采购,加强财产保管和使用制度建设。

第三十三条 行政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收到章程准予备案回执后10日内在单位内部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三)按政府政务信息公开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责令撤销;

(五)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报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并应自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同意备案之日起10日内在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本单位网站(举办单位网站)上公示章程。

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4年7月4日经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党组织会议、行政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党组织会议、行政会议。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6年6月2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