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宣传文化服务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康乐大道5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叁仟叁佰柒拾玖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宣传办公室(教体文旅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宣传和贯彻执行上级关于宣传思想、文化文艺、哲学社会科学、精神文明、广播影视、旅游等方面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协助推进理论武装、舆论引导、思想教育、文化建设、文化培育等工作和活动。组织和协助开展各类文化艺术活动,管理辖区内公共文化设施。参与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协助做好辖区内文化和旅游产业、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上级关于宣传思想、文化文艺、哲学社会科学、精神文明、广播影视、旅游等方面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协助推进理论武装、舆论引导、思想教育、文化建设、文明培育等工作和活动。
(二)组织和协助开展各类文化艺术活动,管理辖区内公共文化设施,承担市图书馆分馆、市文化馆分馆的管理职能。
(三)参与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负责文物管理和保护、抢救及考古发掘与开发利用工作。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 的保护和传承工作。
(四)协助做好辖区内文化和旅游产业、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业管理相关工作。
(五)配合管委会中心工作开展宣传活动,制作和播放广播电视新闻节目和专题节目。
(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一)地位:本单位党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
(二)主要作用:中心中层以上领导共同参与对本单位的“三重一大”事项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保证党的领导作用发挥到位、实际效果落实到位。
第十三条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党组织统一领导本单位的重要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结合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思想优势,促进本单位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本单位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织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组织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推进本单位事业科学发展;
(二)审议确定本单位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中心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新闻宣传、公共文化、文物保护管理、文化和旅游市场巡查、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坚持党管干部,在选人用人中发挥党组织的主导作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切实履行把握用人条件、提出推荐人选、做好组织考察、加强管理监督、培养后备人才等方面。坚持党管人才,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强化人才政治把关;
(四)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五)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六)领导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作风建设、文化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健全安全工作机制;
(七)领导单位的工会、青年等群团组织。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按照有关程序任免党组织负责人,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本单位的重大事项进行监管,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二)为本单位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相关资源,保障本单位的正常运行;
(三)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本单位发展;
(四)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宣传文化服务中心党政联席会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一)产生方式:举办单位任免;
(二)行政负责人职权:
1.主持本单位全面工作;
2.负责本单位日常事务管理;
3.负责本单位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工作;
4.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本单位内部设置综合管理岗位、融媒传播岗位、公共文化岗位、市场巡查岗位、资源开发岗位等。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免费享有本单位提供的基本公共文化(教育、体育)服务的权利;
(二)平等获取本单位文化(教育、体育)信息资源的权利;
(三)监督本单位工作,提出建议;
(四)个人隐私受保护,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本单位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公共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
(三)爱护本单位设施设备和环境;
(四)尊重知识产权,合法利用文化(教育、体育)信息资源;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途径
服务对象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口头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对本单位的管理运行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一)落实党政联席会议执行监督机制;
(二)规范单位人财物等日常管理制度;
(三)围绕单位主要任务落实岗位责任制分工;
(四)实行工作绩效考核评价等。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上级关于宣传思想、文化文艺、哲学社会科学、精神文明、广播影视、旅游等方面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协助推进理论武装、舆论引导、思想教育、文化建设、文明培育等工作和活动。
(二)组织和协助开展群众喜闻乐见、健康向上的各类文化艺术活动,管理辖区内公共文化设施,承担市图书馆分馆、市文化馆分馆的管理职能,负责辖区内文化建设,丰富和活跃群众文化生活。
(三)参与完善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负责文物管理和保护、抢救及考古发掘与开发利用工作。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工作。
(四)协助做好辖区内文化和旅游产业、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业管理相关工作。
(五)配合管委会中心工作开展宣传活动,制作和播放广播电视新闻节目和专题节目。协助完善广播电视基础设施,保障广播电视公共服务全覆盖。
(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八条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依规按照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广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内部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对基建、重大维修工程、货物和服务实行政府采购,加强财产保管和使用制度建设。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 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 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公布开放时间,与公众的工作时间、学习时间适当错开;开放时间不得少于省规定的最低时限;
(二)本单位设施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应当在醒目位置标明;
(三)本单位对外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等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等信息;
(四)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五)按规定应当对外公布的其他事项。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构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于2024年6月28日经火炬开发区宣传文化服务中心党政联席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宣传文化服务中心党政联席会议。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6年6月2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