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林绍洒
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XXXX10XXXX
住址:广东省雷州市沈塘镇昌辉村422号
当事人于2025年8月6日,在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十涌路侧,未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使用电动三轮车从事流动性经营活动,进行摆卖熟食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
本机关(单位)于2025年10月10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未作陈述申辩。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按照《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城市管理类)第四方面工商行政管理类(1项)第(三)部分第3小点,使用摩托车、机动三轮车(如电动三轮车、三轮摩托车、改装的电动三轮车、改装的三轮摩托车)等从事无照流动经营的,初次违法,责令停止经营,并处1000元罚款,你属于一般档次。本机关(单位) 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广东省非税收入(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由于使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机关(单位)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 黄略、钟灵东
联系电话:0760-89893967
单位地址: 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康乐大道会展中心写字楼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11月13日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