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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中山港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08-14

    姓名:徐子铖

居民身份证号码:44200019XXXX15XXXX

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文锦中路2014号合正荣悦府3栋1901房

当事人于2024年7月16日至2025年2月20日期间,在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万科柏悦湾二区15幢原有住宅〔粤(2019)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336333号〕、〔粤(2019)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336332号〕,办理了合法的房产证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加建房屋,负一层23.54平方米,一层12.77平方米,二层68.02平方米,三层100.1平方米,四层159.06平方米,(详见测绘图纸:F15XTB20245022)加建面积共363.49平方米。经自然资源部门界定意见为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城乡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认定上述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及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中山市建设项目监督审查意见书》(业务编号:274022025060004)、房产平面图和房屋坐落位置图(图纸编号:F15XTB20245022)、现场照片和相关书证为证。

本机关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自收到本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万科柏悦湾二区15幢上违法建设的负一层23.54平方米,一层12.77平方米,二层68.02平方米,三层100.1平方米,四层159.06平方米,加建面积共363.49平方米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详见测绘图纸:F15XTB20245022)。

由于使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事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机关(单位)领取《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火炬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事人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联 系 人:王保卫、李梦瑶

联系电话:0760-89893907

单位地址: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康乐大道会展中心写字楼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山市人民政府中山港街道办事处

        2025年8月14日